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0]285号 2010-7-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结合当地实际,深入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调查摸底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税源调查工作,为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提供准确、完整的基本信息和涉税信息。调查中要以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系统为基础,积极通过与第三方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充分了解掌握高收入者涉税信息,为征管工作积累第一手基础信息资料。 对银行、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化、烟草、房地产等传统高收入行业,要注重对其高收入者不同所得来源、不同所得形式的调查;对当地新兴的高收入行业要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高收入者基本信息和涉税信息。对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投资者、承包、承租人员、私营企业主等重点人群要进行重点调查摸底。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税源调查,进一步完善本地区重点行业名单和重点人群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二、加强宣传辅导,深入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以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系统为依托,深入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到深入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工作是实现个人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多渠道、全方位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尚未纳入全员管理和虽已纳入全员管理但申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单位的宣传和辅导。各级地税机关要着力提高扣缴明细申报覆盖率,尤其要提高个人所得税明细扣缴申报税款占全部税款的比重,省局将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对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主管地税机关要了解并及时解决扣缴义务人的需求,引导和督促其依法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义务;对仍不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力度。 三、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等项目所得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加强与工商、人力社保、证券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取得第三方信息, 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年金所得、限售股转让所得的征收管理。上述三个项目,省局均在其所得项目对应的税目下单独添加了征收品目,主管地税机关应为相关单位及时做好税种鉴定,以便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明细申报。同时,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上述所得项目扣缴明细申报的政策宣传辅导和检查力度,加强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四、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工资费用支出的比对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汇总企业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数据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数据进行比对,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确定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行业、高收入单位和高收入人员,确定本辖区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单位;通过对比分析,找出两者之间的差异,根据差异率确定本地区的异常户预警值,并针对存在的异常及疑点问题进行核实,查找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漏洞及疑点,分析原因,同时加强对异常户的纳税评估和检查力度,有效堵塞征管漏洞。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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