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10]23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开票机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08
摘要:提供的M2M通信模块开通了除GPRS通信功能以外的其他业务,又未及时通过M2M管理平台发现并告之税务机关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有权拒绝支付除GPRS业务以外发生的通信费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开票机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10]232号          2010-11-8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网络开票机的推广应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市地税网络开票机的正常运行,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开票机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开票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网络开票机发放和回收管理

  第一条 为做好网络开票机的推广应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市地税网络开票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开票机(简称“机具”)是指利用移动通信和物联网技术,将纳税人开具发票信息传输到重庆市地税局网络发票系统的网络开票装置。产品供应商是指通过信息产业部资质审查、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在市政府公开招标中,取得网络开票机中标资格的生产企业。网络发票运维中心是指为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提供统一运维平台、热线服务、操作培训的服务公司。现场服务商是指为全市地税系统网络开票机提供上门服务的专业维护公司。CA认证中心是指提供CA证书、USB Key和负责数字签名和提供数据存储、传输加密的服务商。中国移动是提供M2M模块,以GPRS接入方式提供无线通讯业务的服务商。

  第三条 网络开票机用于开具76 mm×177.8mm规格(卷筒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合在经营场所开具、无网络条件,实行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第四条 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在网络发票推行期间,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一台网络开票机使用。

  纳税人若需要的网络开票机超过一台、人为损坏免费提供的网络开票机、超过网络发票推广期或推广期后新开业的纳税人需要网络开票机的均由纳税人自行购买。

  第五条 为便于后期运行统一服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纳税人自行购买的网络开票机,原则上选用或选购指定的本区域产品供应服务商的产品。

  禁止选用或选购非网络开票机中标产品。

  第六条 纳税人自行购买的网络开票机,应按照所选购品牌的中标价格结算价款。各产品供应商中标产品的中标价格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七条 网络开票机发放及回收办理流程:

  (一)区县局征管科根据网络开票机推广计划,组织纳税人参加网络开票机培训。

  (二)纳税人申请使用网络开票机开具发票,应填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提交税管员。

  (三)税管员接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应根据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方式、所属行业、经营项目等信息,按照网络发票办理流程在DS3.0系统核定该纳税人适用的发票种类、网络发票开具方式、行业、品目、单张发票开具限额、离线开票金额、红字发票开具金额、双定户月可开票金额、及超定额补税方式等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打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机具营运服务商各一份),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退还纳税人两联(纳税人、机具营运服务商),主管税务所留存一份,一份集中报区县局征管科备案。

  (五)纳税人持审批后的《申请审批表》到售后服务网点领用网络开票机,售后服务商根据纳税人选用情况,登记《网络开票机发放清册》,经纳税人签字确认后,按《申请审批表》核定的事项,制作CA证书和USB Key,然后将网络开票机发送给纳税人。

  (六)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应将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网络开票机和USB Key退回税务机关,同时填写《纳税人注销网络开票机收回清册》。自行购置网络开票机机具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由于纳税人支付机具价款中不包含税务机关免费内置的M2M模块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机具内置的M2M模块。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停复业网络开票机的管理流程: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停业条件的,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在征管软件3.0中停止该纳税人的网络发票开票功能,并收回网络开票机和USB Key,同时填写《纳税人停复业网络开票机存发放清册》,将M2M模块的IMEI号码进行登记。

  (三)纳税人复业,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的上月25号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在征管软件3.0中恢复该纳税人的网络发票开票功能,同时在《纳税人停复业网络开票机存发放清册》登记恢复使用信息。纳税人领回网络开票机和USB Key。

  第九条 区县局应在每月28日前将网络开票机的发放、回收情况,纳税人停业、复业情况分户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向移动公司集中办理通信计费手续。

  第十条 网络发票推行期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回收的网络开票机(使用期限不满4年的),通过对CA认证证书、USB Key重新制作后可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主管税务机关无回收的网络开票机或收回的网络开票机超过使用期限或纳税人不愿意使用回收网络开票机的应由纳税人自行购置。

  第二章 网络发票系统运维

  第十一条 网络发票运维中心、产品供应商、现场服务商、CA认证、中国移动组成网络发票系统的运维体系。各组成部分应根据税务机关对网络发票系统运维需求,明确职责,做好相应的发放、操作培训、售后服务和运维工作,以保证网络发票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网络发票运维中心职责和要求

  (一)负责网络发票系统的整体运维工作,并负责与产品供应商、现场服务商、CA认证、中国移动等进行沟通协作,以满足网络发票系统整体运维需求,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根据税务机关网络发票系统(包括网络发票系统服务器、网络开票机和网络发票客户端软件)整体运维需求,明确相应的运维服务内容,建立网络开票机和网络发票客户端用户的档案管理,建立运维服务管理平台、服务热线及培训组织,建立与产品供应商、现场服务商、CA认证、中国移动等公司合作机制,确保服务质量,以保证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转,同时接受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的监督和考核。

  (三)按照税务机关网络发票系统需求设计要求,优化网络发票系统服务器的构架、系统配置和处理性能,建立服务器数据备份机制和服务器应急处理预案,并派专人24小时不间断对服务器运行状况进行监控和维护,提高网络发票系统服务器的运维级别和响应时间,出现故障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以确保网络发票服务器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安全,同时做好与征管软件3.0、网上办税、TIPS扣款、发票真伪查询等系统的信息交换与共享,保证网络发票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的畅通。

  (四)按照签订的服务协议要求研发网络开票机及网络发票客户端运维服务管理平台,并通过与中国移动提供的《重庆地方税务局M2M管理平台》实现网络发票客户端的实时状况监控,收集客户端出现的故障和异常情况信息,能进行自动记录和提醒。主动通过电话服务和远程协助对客户端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如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通知相关服务商进行处理。

  (五)网络发票运维中心服务热线,应设立人工坐席和专家坐席,为网络发票系统客户端提供24小时不间断售后服务、操作指导、技术咨询及远程协助等,并受理网络发票系统客户端提出的故障申请报告。对用户提出的故障申请报告,坐席人员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并耐心通过技术指导或远程协助等方式帮助用户排除故障。如通过电话或远程协助仍然无法解决的,应立即通知相关服务商指派服务人员上门服务,同时做好指派服务的相关登记。

  (六)根据故障类别,分别指派给不同的服务商。属于机具质量问题的应通知产品供应商进行处理;属于机具故障需要上门维修的应通知现场服务商上门服务;属于CA证书、SUB Key问题的应通知CA认证中心进行处理;属于移动通信问题的应通知中国移动进行处理。如出现的故障问题在24小时内仍没有排除的,应督促相关服务商加快解决,及时恢复客户的正常使用,如经多次督促仍不积极响应的,可通知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七)热线服务人员的要求:

  1.电话铃声三声内接听;

  2.接到用户电话后,热线服务人员应耐心听取并记录相关咨询内容;

  3.不能通过电话解决的问题应在5分钟内通知相关服务商;

  4.对投诉电话,转交售后服务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记录。

  (八)网络发票运维中心应加强热线服务质量监督,每月抽取一定比例的热线录音进行监听,每月通过匿名电话对热线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九)网络发票运维中心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推广规划,做好中国移动提供M2M模块的接收工作,并登记入册,按照各区县局统计的产品类别需求数量,及时通知产品供应商领取M2M模块。

  (十)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推广要求和各区县局网络发票推广情况,及时做好培训计划和场地安排,报送相关区县局,同时报送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实施培训计划应事前与当地税务局沟通、协调,同时做好相关培训资料、培训课件和培训场地的准备,并负责组织和完成培训任务。

  (十一)网络发票系统的培训场地必须保证人均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并保持通风良好,光线充足,环境整洁,满足防火、防盗和消防安全要求。

  (十二)负责向参加培训的人员告知培训场地和乘车路线,搭建培训时需要的器件和设备,做好培训人员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系统培训清册》登记工作,由专业的培训教师对进行操作技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并组织培训人员进行考试,其合格者颁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系统用户操作证》,该证书作为网络发票使用许可证。对考试不合格者或操作确有困难的应组织再次免费培训,对参加二次培训以上的人员仍然考试不合格的,可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核准的标准,适收取当收取培训费用。

  (十三)每月10日前将网络开票机和网络发票客户端上月的运行情况,包括热线电话咨询、收到的故障报告、指派上门维修、排除故障时间等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报送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技处。

  第十三条 产品供应商职责和要求

  (一)履行产品质量承诺,接受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的监督和检查,并保证产品相关许可证书的有效性。

  (二)应提供与中标产品一致的产品,其产品功能、技术指标应接受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查验,并保证符合网络发票系统的相关要求。

  (三)应制作《网络开票机培训课件》视频片(时间控制在15分钟内),如实介绍网络开票机的功能区,产品性能,操作流程等内容,为纳税人选择机型提供有效信息和作为后期学习培训的课件。

  (四)网络开票机及主要配件、耗材必须按照中标承诺价格销售,按售后服务承诺在保修期内免费提供备机、备件。

  (五)如遇业务需求变化调整,应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的业务需求进行软件修改,并对所有已售出产品进行软件升级,并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费用。

  (六)可以通过提高产品质量、简便的操作方式、友好的人机界面来赢得纳税人信任,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无序竞争。

  (七)支持、配合网络发票运维中心服务牵头工作,履行中标合同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要求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现场服务商职责和要求

  (一)现场服务商应在重庆市指定的服务区域设立售后服务网点,配备足够的售后服务人员,负责网络开票机的维修及耗材销售等售后服务工作。每一个售后服务网点应配备至少1名以上的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应进行岗前专业培训,核发《网络开票机安装维修服务证》,并将售后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报送当地税务局征管科备案。

  (二)负责网络开票机的培训与发放。现场服务商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具体负责承担网络开票机培训工作任务。应根据纳税人出示的《申请审批表》注明的网络开票机类型,按产品类别分别登记《网络开票机登记清册》,经纳税人签字确认后,根据《申请审批表》的核定事项,制作CA证书、配置SUB Key及相关设置,可由纳税人自行带走,以保证纳税人按期使用。

  (三)机具服务商的服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1.必须经过培训、认证,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有良好的沟通、学习能力。

  3.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

  4.对服务工作积极热情,有责任心。

  5.了解发票管理及机具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6.遵守服务礼仪,统一着装;态度和蔼、热情大方;用语文明,百问不厌。

  (四)服务人员应在接到网络发票运维中心电话指派、短信后10分钟内作出响应,在接报后(市区2小时内、城郊及区县城区4小时内、乡镇1工作日内,晚上10点后次日上门、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到达现场完成故障维修。

  (五)服务人员开展上门服务工作应遵循下列要求:

  1.接到派工单后,应主动与纳税人联系确定上门服务时间、地点、联系人等。

  2.根据电话记录初步判断故障原因,做好上门服务准备,带好相关配件和备机。

  3.如问题当场不能得到解决,向纳税人告知原因,如需将故障机具取回维修,须为纳税人提供备机,并承诺修复时间。

  4.维修完毕后,请纳税人当面验机,确保正常使用。

  (六)服务人员在进行维修服务时,应填写《网络开票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网络开票机故障原因、零部件更换及维修处理等情况,并由用户和服务人员签字,以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检查。

  (七)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网络开票机无法使用的,应由现场服务商提供相同产品的备机交纳税人使用;因服务、维修等原因造成网络开票机无法使用或用户损失的,应由现场服务商赔付。

  (八)因纳税人人为破坏造成网络开票机具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具售后服务商发现后应首先报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擅自为纳税人先行维护。

  (九)需要更换网络开票机部件、销售耗材,其部件、耗材价格不得超过投标承若的价格或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价格,并明确部件的保修时间,承若在保修期内免费更换或保修。

  (十)现场服务商应加强上门服务监督,采取电话回访、上门回访、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评价,对反映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同时接受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的监督。

  第十五条 CA认证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CA认证中心负责为网络发票系统提供身份认证、数字签名和数据加密服务,提供包括数字证书制作、证书更新、变更、补办机证书,解决数字证书在使用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以及网络发票系统服务器及相关服务器证书制作、更新、变更等工作,确保网络发票系统认证、传输及存储安全。

  (二)CA认证中心为网络发票客户端用户提供的CA证书、USB Key,应确保用户身份的合法认证和使用安全,数据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对存储在USB Key中的信息进行了加密处理且保证存储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三)CA认证中心应提供自收到CA证书服务请求后10分钟内作出响应,在接报后(市区2小时内、城郊及区县城区4小时内、乡镇1工作日内,晚上10点后次日上门、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到达现场完成故障维修。

  (四)因CA认证中心及其授权注册机构原因而造成网络发票客户端用户遭受损失的,由CA认证中心及其授权注册机构负责赔偿,如果发生赔偿争议的,网络发票客户端用户可向CA认证中心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中国移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中国移动负责为网络开票机提供GPRS接入方式无线网络传输(通信量为50M/月),提供M2M通信模块和M2M业务管理平台,以及办理M2M通信模块开机、停机服务,确保网络开票机的正常通信。接受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的监督和考核。

  (二)中国移动应负责提供GSM移动通信系统和本业务相关的行业网关业务平台及M2M业务管理系统,保障业务信息的传输稳定、畅通,确保PDP激活率(每次发起连接的接通率98%以上)。对网络发票系统使用的高峰期内(13:00-14:00、19:00-21:00),应提供足够的通信带宽以保障正常使用。如因中国移动原因当出现大规模GPRS接入业务中断的情况下,应有相应应急措施和预案在4小时内恢复通信,以确保网络开票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中国移动对GPRS信号不好的地区,有责任采取技术措施加以解决,以保证网络开票机数据信息传输的正常。如果发现GPRS信号不好,出现传输困难,中国移动应自收到传输故障服务请求后10分钟内作出响应,在接报后(市区2小时内、城郊及区县城区4小时内、乡镇1工作日内,晚上10点后次日上门、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到达现场完成故障维修。

  (四)中国移动为网络开票机提供的M2M通信模块,应将除GPRS功能外所有业务,包括语音、短信、梦网等业务进行关闭;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用户再次开通除GPRS外的业务功能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相关情况,经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可以停止其通信业务。

  (五)中国移动应利用M2M业务管理系统反应的通信信息,提高通信质量和能力,以有效保证网络开票机的通信畅通。应利用M2M业务管理系统监控网络开票机具客户端的日常流量,并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异常流量的客户端是否在进行与网络发票开具无关通信业务;查实原因后,在税务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停止其通信业务。

  第三章 网络开票机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过12366服务热线受理投诉举报、现场检查以及查阅监控平台信息等方式,对网络发票运维中心、产品供应商、现场服务商、CA认证、中国移动等进行考核,定期公布各中标企业返修率、响应率、处理率等指标,以加强相互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网络发票运维中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查实,视情节处理,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网络发票系统整体运维,不能有效与产品供应商、现场服务商、CA认证中心、中国移动等进行协作,出现相互推诿责任,致使网络发票系统客户大量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网络发票系统需求设计要求优化网络发票系统服务器的构架、系统配置和处理性能,未建立服务器数据备份机制和服务器应急处理预案,未派专人进行24小时不间断对服务器运行状况进行监控和维护,出现网络发票服务系统故障不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导致大面积网络发票客户端不能正常开具的。

  (三)未充分利用网络开票机及网络发票客户端运行服务管理平台和中国移动提供的《重庆地方税务M2M管理平台》动态监控网络发票开具端的工作状况,不能及时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没有能自动记录并有效通知相关服务商进行处理的。

  (四)网络发票运维中心热线服务人员,没有及时接听网络发票客户电话,不提供售后服务、操作指导、技术支持和远程协助的,收到了客户端故障报告申请没有详细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服务商的。

  (五)未按照税务机关网络发票推广计划按时组织培训,其培训场地、培训老师、培训课件和培训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培训组织不力,导致参加培训的人员多数不能通过操作考试,则应重新组织免费培训。对乱收培训费、考试组织不力、徇私舞弊,乱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系统用户操作证》以及因操作培训导致用户无法正常操作的。

  (六)未按照税务机关网络发票推广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审批表》,未按纳税人的选择提供网络开票机具,未及时办理《网络开票机登记清册》的,未根据《申请审批表》的核定事项制作CA证书、提供USB Key和进行相关设置的,未及时交付纳税人自行带走,导致纳税人不能如期使用被投诉的。

  (七)未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推广规划做好中国移动提供M2M模块的接收工作,未按照各区县局统计的产品类别需求数量,及时通知产品供应商领取M2M模块的,因管理原因导致M2M模块丢失或发放混乱的。

  (八)未按时将网络开票机和网络发票客户端上月的运行情况(包括热线电话咨询、收到的故障报告、指派上门维修、排除故障时间等)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报送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技处的,或上报的统计、分析情况不真实,不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的。

  第十九条 经查实,产品供应商有以下情况的,将被处罚违约金,责令整改。如不整改者,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本市销售资格。

  (一)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的;

  (二)《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或《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失效或被国家有关部门取消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产品供纳税人使用的;

  (四)在测试、销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情况;

  (五)售后服务与投标时的承诺有严重不符的情况;

  (六)不按时提供操作手册或培训资料的,不配合不支持操作培训的;

  (七)未通过产品质量抽检和在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

  被取消中标资格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按协议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安排补救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经查实,现场服务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处理,并限期整改。

  (一)在收到现场服务请求后10分钟后不作出响应的,无故推迟或拖延上门服务时间的,未在承诺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的,因上门服务原因导致用户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

  (二)服务人员没持证上岗的,未带好有关备件不能在承诺时间内排除故障的,在维修过程中损坏网络开票机或导致网络发票开具数据信息丢失的。

  (三)服务人员在进行维修时,未及时填写《网络开票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网络开票机的故障原因、维修处理、零部件更换等情况以及未经用户签字确认的。

  (四)服务人员收取的零部件价格或销售的耗材价格高于中标价格,受到纳税人投诉的(服务商对投诉提出异议并经与纳税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纳税人撤销投诉的除外)。

  (五)受到纳税人投诉或主管税务机关投诉,经查证对投诉事项负有一定责任,一年内在一个区县范围内有10次(含本数)以上的,取消该现场服务商在该区域的服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经查实,CA认证中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处理,并限期整改。

  (一)未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制作CA证书导致无法进行身份认证或身份认证失效的,不能及时办理纳税人提出的证书更新、变更、补办证书等,受到了纳税投诉的。

  (二)提供的CA证书、USB Key不能保证纳税人身份认证和发票数据存储安全的,导致发票数据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被篡改,存储在USB Key中信息遭到丢失或被修改等情形的,CA认证中心除必须立即组织技术力量加以解决外,如纳税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条例进行赔偿。

  (三)在收到CA证书服务请求10分钟之后未作出响应,无故推迟或拖延上门服务时间的,未在承诺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的,因上门服务原因导致用户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二条 经查实,中国移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处理,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推广计划的要求,按期提供足额数量M2M模块的,未及时开通网络开票机GPRS无线数据传输业务、办理专用M2M通信模块停机、开机服务的。

  (二)对GPRS信号不好的地区,无线传输困难,在收到无线传输服务请求10分钟之后未作出响应,无故推迟或拖延上门服务时间的,未在承诺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的,因上门服务原因导致用户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

  (三)未按税务机关网络发票系统使用的高峰期内(13:00-14:00、19:00-21:00)的要求,不能提供足够的通信带宽以保障正常使用的。

  (四)因中国移动原因导致出现大规模GPRS接入业务中断的情况下,未制定应急措施和预案的,或因组织不力或不能在4小时内恢复通信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有权拒绝支付当月通讯费。

  (五)提供的M2M通信模块开通了除GPRS通信功能以外的其他业务,又未及时通过M2M管理平台发现并告之税务机关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有权拒绝支付除GPRS业务以外发生的通信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