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国税函发(1990)28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一九九二年底已经到期。考虑到劳改劳教单位的特殊性和目前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按我局国税函发(1990)280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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