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派技术人员来华提供技术服务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最近,有些省、市税务部门反映,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以前,有些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购买引进外国设备所签订的合同中,订有彼此包税的条款,即“凡在中国以外发生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全部税费均由卖方负担,凡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全部税费均由买方负担。”其中有些购进的设备,需要外商派技术人员来华在安装、运转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由我方付给技术服务费。此项技术服务费,有的包括在设备价款内一并支付,有的与设备价款分开,另行支付,但不论怎样支付,都包括外商技术人员来华工作的工资薪金在内,并由外商付给来华工作的技术人员。因此,对外商派的技术人员来华工作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我们认为,中商事业务合同中,采取各包各自国家税收的作法,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特别是我们为买方,包括实际上是把甸应征的税款让给了外国政府。但是,考虑到我国过去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工商所得税法令也很少对外,因而不够完备,有些合同已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或省市人民批准施行,为了避免牵动面大,本着守信誉的原则,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引进外国设备,凡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以前,已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税费由买方负担,并已将签订的合同报经国家建委、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卖方为履行合同派技术人员来华工作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执行合同期间(不包括延长合同期限)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以后,签订购买引进外国设备的合同(包括税法公布前已草签但未经正式批准的合同),如需外商派技术人员来华安装或作技术指导,由我方付给技术服务费(包括在设备价款内一并支付)的,其来华工作的技术人员由其雇主付给的工资薪金,都应向其从事工作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九十天的,其由国外雇主支付的上项工资薪金,可免予征税。 三、今后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引进外国设备,凡需要外商派技术人员来华工作,由我方付给技术服务费的,均应将合同的副本连同技术服务费的组成项目及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等文件材料,函送技术人员从事技术服务工作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查,以便当地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维护国家权益。 财政部 1980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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