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发布《上海海关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监管创新实施办法》的通告 上海海关通告2023年第5号 2023-12-2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部署,上海海关根据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监管创新试点实施情况,对亟待突破创新的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加大政策供给力度,升级原试点期间的实施办法(沪关通告〔2022〕3号),完善形成《上海海关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监管创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健全覆盖集成电路产业链全流程的新型海关监管服务体系,提升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促进产业集群升级发展。《实施办法》自即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内容公开发布。 特此通告。 上海海关 2023年12月22日 税 屋附件: 上海海关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监管创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大政策供给力度,健全完善覆盖集成电路产业链全流程的新型海关监管服务体系,提升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除失信企业外)至所在地海关即主管海关备案后,均可纳入上海海关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监管创新实施范围,并适用本办法(以下所述“企业”均为适用本办法的企业)。 第二章 通关管理 第三条 隶属海关开设通关“绿色通道”,提供专人跟踪、专窗服务,支持企业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汇总征税等模式,加快进出口通关速度。 第四条 海关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申报,推动税收风险源头治理,减少涉税申报要素差错。 第五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对于企业因安全生产、环保等相关管理要求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减免税原材料、消耗品和零配件等,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作销毁处理后解除监管。 第六条 企业以“无代价抵偿”方式办理审批及进出口报关的货物,除海关认为确有必要外,可免于提交商品检验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对于企业纳入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企业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2年以上延期手续,海关提供相应通关便利。 第八条 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攻关机制,对领军企业、重点企业研发机构所需设备、关键零部件及材料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加强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三章 布控检查 第九条 海关根据集成电路产业特点确定试点商品,依托上海海关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开展供应链安全评估,积极推动总署对经评估为安全评级的供应链进口的试点商品适用较低的检查比例或取样送检比例。 第十条 海关全面推广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对进出口真空包装、防光包装、防尘包装、恒温储存等高新技术货物,采取事前风险评估备案、事中布控流程控制、事后风险验证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海关对企业进口的木质包装货物实施“直通式”检疫,木质包装随货物由属地海关实施检疫防控。 第十二条 海关对企业进口的用于维修零备件的非高风险金属材料,经风险评估后,采取“符合性评估+合格保证”等合格评定模式。 第十三条 海关建立进口危险化学品“白名单”制度,对企业进口的防反射薄膜生成液、光刻胶和聚酰亚胺等进口自用原材料探索实施检验便利化措施,减少取样送检比率。 第十四条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进口危险化学品,经首次实施危险特性检测鉴定未见异常的,1年内原则上不重复实施危险特性的取样检测。 第十五条 海关为企业设立查检专用通道,对企业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开展优先属地查检,减少企业等待时间。 第十六条 海关对企业进口的成套设备实施“项目制管理、集中受理”监管;对随成套项目及维修用的进口零备件灵活应用多种合格评定模式实施检验,加快设备投产时效。 第四章 税收征管 第十七条 企业可采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关税保证保险等方式向海关提供税收担保。对于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可同时用于汇总征税担保、纳税期限担保、征税要素担保、暂时进出境担保等多项担保业务。 第十八条 海关指导帮助企业高效便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用好集成电路、重大技术装备等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海关对企业进口的原材料、消耗品采取减免税快速审核模式,研究将自用生产设备零配件纳入快审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集成电路减免税“快速审核+ERP联网”试点。 第二十条 海关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实验用途的货样或其他进出口免费货物适用审价简易程序,企业可在线提交审价资料;对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在完善产业重点设备价格信息库的基础上,纳入关区专项审价指导机制,加快设备进口速度。 第二十一条 海关加急办理企业进口货物的预裁定申请,提升预裁定处理时效,为企业及时纾解疑难。 第二十二条 探索简化具有同等享惠资质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强化产业协同发展。 第五章 保税监管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保税货物可在完成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 海关支持保税料件、不作价设备等在企业间便利流转使用,根据企业需要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办理手续,对企业间保税流转货物原则上不查验。 企业可对符合串换条件的保税、非保税料件开展自行串换、处置。 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来料加工保税料件可以串换。 第二十四条 企业集团成员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免于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办理全工序外发的,免于提供担保,企业按规定留存收发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采用集中内销的,可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在同一年度按季度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无需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企业自保税仓库出库进口的维修用零备件采取“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模式,对相关货物实施在库集中检查,货物实际出库进口时分批核销,快速放行。 第二十七条 海关支持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建设服务集成电路产业的物流分拨配送中心,促进保税货物在区内外企业间便利流转,提升供应链运作效能。 第六章 企业管理和稽核查作业 第二十八条 海关对企业优先开展信用培育,创新试点企业集团、产业链供应链“1+N”(主体企业及相关企业)组团培育认证模式,就共同部分无须重复培育认证,压缩培育认证时间,降低企业综合成本,帮助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整体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主管海关设立产业链联络员,向企业提供海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收集企业意见诉求,指导企业规范经营。 第三十条 海关支持在核查作业中开展引入第三方中介提供服务,探索认可高级认证企业自查结果,探索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远程作业。 第三十一条 海关对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符合主动披露相关规定要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符合规定的不列入信用记录,为企业提供容错纠错、守法便利通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海关建立监管创新工作应急保障机制,对工作中发生的紧急问题、突发风险开展应急处置,确保业务运行稳定通畅,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海关业务,根据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海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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