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琼地税发[1998]245号 1998-12-02 税屋提示——依据琼地税函[2007]20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总局通知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第十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的电力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海南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暂按原办法执行。即:除由股份公司统一核算的海口电业公司、三亚电业公司、通什电业公司、儋州电业公司及海南电业中心测验所等以海南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其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下属公司,一律以各公司为单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企业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由海南省电力局控股的电力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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