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企业版)[部分废止] 一、开票子系统的初始发行及安装管理 (一)符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书面申请。 符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的纳税人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税政部门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发放《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下称《认定登记表》)空白表给纳税人填写。 (三)纳税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凭《通知书》到指定的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下称技术服务单位)参加培训,并向技术服务单位缴纳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四)纳税人填报《认定登记表》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五)纳税人按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企业开票人员操作开票子系统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纳税人的开票人员已有培训合格证的,可不再参加培训,但必须到技术服务单位换发培训合格证,确保培训合格证书上注明的企业名称和操作人员名称与实际相一致。 (六)纳税人按要求配备防伪税控通用设备(计算机及打印机等),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必须经技术服务单位检测合格。 (七)纳税人培训合格后,凭以下资料向技术服务单位领购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1.国税机关批准的《认定登记表》; 2.防伪税控企业法人出具委托经办人办理防伪税控事宜的委托书; 3.防伪税控企业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购买凭证。 5.防伪税控通用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八)技术服务单位经审核上述资料齐全后,向纳税人发放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及《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安装单》(下称安装单),并每日将前一日发放专用设备的情况传真至市县国税机关税政部门(防伪税控管理岗)。 (九)纳税人持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认定登记表》、安装单到当地国税机关发行岗进行发行。纳税人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在发行后3天之内必须通知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安装,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发行后3天之内安装的,必须书面向当地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报告。 未按规定时限安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理。 (十)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发行岗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限审核资料并发行。 (十一)技术服务单位接到纳税人要求安装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上门安装完毕。 为提高工作时效,纳税人在初始发行安装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时,上述第七项至第十一项管理规定可同步进行。即:纳税人和技术服务单位约定好拟发行安装时间,并告知当地国税机关。在约定时间,由技术服务单位携带企业购买的空白专用设备至当地国税机关,发放给纳税人。同时,由纳税人交由当地国税机关发行岗人员发行,发行后,纳税人交由技术服务单位人员现场安装或上门安装。同步进行时,所应提供的资料和手续不能简略。 二、防伪税控企业信息变更的管理 (一)防伪税控企业名称变更 1.防伪税控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防伪税控企业向技术服务单位告知企业名称变更事项,并向其提供主管国税机关批复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技术服务单位派技术人员上门拆卸金税卡,并开具维修单,注明变更企业名称事宜。 4.防伪税控企业持金税卡、税控IC卡、国税机关批复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变更企业名称维修单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发行岗更改企业名称。 5.国税机关发行岗人员检查上述第4条有关资料后,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发行。 6.防伪税控企业应在发行岗变更发行企业名称后3天内通知技术服务单位安装金税卡。 7.技术服务单位接到纳税人要求安装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上门安装完毕。 (二)防伪税控企业税号变更 1.涉及税号变更的防伪税控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税号变更,必须以旧税号抄报完最后一期税,并且不得再开具所抄报税属期以后月份的专用发票。 2.防伪税控企业向技术服务单位告知企业税号变更事项,并向其提供主管国税机关的批准文书。 3.技术服务单位派技术人员上门拆卸金税卡,并开具维修单,注明企业税号变更事项。 4.防伪税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上缴登记旧税号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 5.变更税号的防伪税控企业需重新使用开票子系统,必须以新户按上述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初始发行安装程序进行办理。如原安装旧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用设备仍可使用,则不需再重新购买;如开票子系统操作人员已经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可不须再培训。 (三)防伪税控企业其他信息的变更 防伪税控企业其他信息的变更是指除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外的行业代码、地址、电话、银行、帐号、法人姓名、开票员姓名、最大开票限额、月购票限量以及发票版式等信息。 1.防税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2.纳税人持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变更的审批资料,到国税机关发行岗变更企业信息。如涉及到最大开票限额、月购票限量以及发票版式的,企业须同时携带税控IC卡。 3.发行岗人员审核后办理变更企业发行信息。 三、开票子系统DOS版更换为WINDOWS版的管理 1.防伪税控企业需更换版本的,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更换开票子系统版本的书面申请。 2.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署审批意见。 3.防伪税控企业持国税机关审批同意更换版本的批复,到技术服务单位接受培训和购买新卡。 4.技术服务单位安排企业培训,并检测企业原安装DOS版本的通用设备配置是否符合WINDOWS版的安装要求。如符合要求,出具通用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如不符合要求,应告知企业按WINDOWS版通用设备配备要求重新配备,并进行检测和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5.技术服务单位上门拆卸旧金税卡,并向企业发放新金税卡,填写《专用设备更换单》。 6.防伪税控企业持新旧金税卡和税控IC卡到国税发行岗进行重新发行。 7.国税发行岗人员审核后,收缴企业旧金税卡和税控IC卡,发行新卡交还企业,并在《专用设备更换单》上签字,国税机关存留存联,其他联退回企业。 8.防伪税控企业在发行后3天内应通知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安装。 9.技术服务单位在接收企业通知的2天内安装完毕。 四、专用设备维护的管理 (一)日常专用设备维修 1.企业设备发现故障,应及时向技术服务单位报修。 2.技术服务单位上门维修,并填写维修单。涉及专用设备损坏需更换的,应同时填写《专用设备更换单》。 3.技术服务单位维修人员根据专用设备的保修期限决定是否自行收缴已损坏的坏卡。 (1)在保修期内的损坏IC卡,由维修人员自行收缴。 (2)在保修期内的损坏金税卡,由企业同新卡一起携带到国税机关用于发行新卡,发行完后于新卡安装时交给维修人员。 (3)超过保修期的损坏IC卡或损坏金税卡,由企业到国税机关换发行卡时向发行岗人员上缴。 4.防伪税控企业损坏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在保修期内的,由技术服务单位免费更换,超过保修期的,必须重新缴款购买。 防伪税控企业购领新卡,须向技术服务单位提供防伪税控企业法人出具委托经办人办理防伪税控事宜的委托书。 5.国税机关发行岗审核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专用设备更换单》后,为企业更换发行金税卡或税控IC卡。 6.防伪税控企业在发行后3天内通知技术服务单位安装。 7.技术服务单位在接收企业通知的2天内安装完毕。 (二)金税卡、税控IC卡丢失、被盗的补办 1.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丢失、被盗金税卡或税控IC卡,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国税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 书面报告应详细说明丢失被盗的经过、丢失被盗卡中记录的未抄报税的开票信息、空白发票信息、已抄报税信息和申请补办的请求。 防伪税企业丢失被盗卡,应在中国税务报刊登丢失被盗卡情况,并在下个月报税期内对丢失被盗金税卡报税属期内开具的专用发票通过“存根联补录”进行抄报税;向主管国税机关上缴丢失被盗卡中空白未开具的纸质专用发票。 2.国税机关审核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防伪税控企业凭国税机关同意补办的批复和防伪税控企业法人出具委托经办人办理防伪税控事宜的委托书向技术服务单位购买专用设备; 4.技术服务单位发售相应的专用设备,并出具《专用设备更换单》。 5.防伪税控企业持国税机关同意补办的批复、技术服务单位发售的专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更换单》到国税机关发行岗进行发行。 6.国税机关发行岗人员审核上述第5条的资料后,予以发行。 7.丢失、被盗金税卡企业办理上述事项后,3天内通知技术服务单位上门安装。 8.技术服务单位应在接收企业的安装通知后,2天内安装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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