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3]29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3-08-28
摘要:各市县局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广泛宣传《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企业版),确保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正常使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部分废止]

琼国税发[2003]297号        2003-8-28

  税屋提示——依据琼国税发[2007]15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企业版)》规定的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推行及其专用设备的管理,加强我省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分为税务版和企业版两种版本。

  税务版规范的是税务系统内部、防伪税控企业、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发行和专用设备管理方面的行为。较之企业版,内容详实,适用于税务系统内部对开票子系统的管理。

  企业版是在税务版的基础上进行简化,适用于向纳税人宣传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各市县局要认真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学习《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税务版),掌握各项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操作,影响防伪税控系统运行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及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三、各市县局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广泛宣传《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企业版),确保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正常使用。

  四、《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税政管理处。

  税 屋附件:

  1.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税务版)

  2.[部分废止]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企业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税务版)

  一、开票子系统的初始发行及安装管理

  (一)符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书面申请。

  符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的纳税人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税政部门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下称《通知书》,见附件1),发放《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下称《认定登记表》,见附件2)空白表由纳税人填写。

  (三)纳税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凭《通知书》到指定的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下称技术服务单位)参加培训,并向技术服务单位缴纳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四)纳税人填报《认定登记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认真审核其有关资料及其登记事项,并签署审核意见。

  (五)纳税人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纳税人开票人员操作开票子系统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

  纳税人的开票人员已有培训合格证的,可不再参加培训,但必须到技术服务单位换发培训合格证,确保培训合格证书上注明的企业名称和操作人员名称与实际相一致。

  (六)纳税人按要求配备防伪税控通用设备(计算机及打印机等),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必须经技术服务单位检测合格。

  (七)纳税人培训合格后,凭以下资料向技术服务单位领购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1.国税机关批准的《认定登记表》;

  2.防伪税控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经办人办理防伪税控事宜的委托书;

  3.防伪税控企业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购买凭证。

  5.防伪税控通用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八)技术服务单位经审核上述资料齐全后,向纳税人发放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及《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安装单》(下称安装单,见附件3),并每日将前一日发放专用设备的情况传真至相关市县国税机关税政部门(防伪税控管理岗)。

  (九)纳税人持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认定登记表》、安装单到当地国税机关发行岗进行发行。纳税人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后3天之内必须通知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安装,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发行后3天之内安装的,必须书面向当地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报告。

  (十)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发行岗人员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认定登记表》和安装单后,发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当地国税机关发行岗人员应每日将前一日的初始发行信息书面告知税政部门防伪税控管理岗人员,同时传真至技术服务单位。

  (十一)技术服务单位接到纳税人要求安装设备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上门安装完毕,并在安装后的第二天将安装信息书面告知当地国税机关防伪税控管理岗。

  (十二)各市县局防伪税控管理岗人员必须及时督促纳税人及时安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对未按规定时限安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且无正当理由的,一律按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理。

  为提高工作时效,各市县局在初始发行安装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时,也可将上述第七项至第十二项同步进行。即:先由技术服务单位和纳税人事先约定好拟发行安装时间,并告知当地国税机关。在约定时间,由技术服务单位携带企业购买的空白专用设备至当地国税机关,发放给纳税人。同时,由纳税人交由当地国税机关发行岗人员发行,发行后,纳税人交由技术服务单位人员现场安装或上门安装。同步进行时,所应提供的资料和手续不能简略。

  二、防伪税控企业信息变更的管理

  (一)防伪税控企业名称变更

  1.防伪税控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人员同时在CTAIS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子系统中登记企业变更信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子系统和税务端网络版防伪税控系统未推行前,认定岗人员可只在CTAIS中登记企业变更信息。

  2.防伪税控企业向技术服务单位告知企业名称变更事项,并向其提供主管国税机关批复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技术服务单位派技术人员上门拆卸金税卡,并开具维修单,注明变更企业名称事宜。

  4.防伪税控企业持金税卡、税控IC卡、国税机关批复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变更企业名称维修单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发行岗更改企业名称。

  5.国税机关发行岗人员检查上述第4条有关资料后,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发行。

  6.防伪税控企业应在发行岗变更发行企业名称后3天内通知技术服务单位安装金税卡。

  7.技术服务单位接到纳税人要求安装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上门安装完毕。

  (二)防伪税控企业税号变更

  1.涉及税号变更的防伪税控企业的变更申请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人员在CTAIS中对企业旧税号进行注销,重新按新税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税号变更,必须以旧税号抄报完最后一期税,并且不得再开具所抄报税属期以后月份的专用发票。

  2.防伪税控企业向技术服务单位告知企业税号变更事项,并向其提供主管国税机关的批准文书。

  3.技术服务单位派技术人员上门拆卸金税卡,并开具维修单,注明企业税号变更事项。

  4.防伪税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上缴登记旧税号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

  5.国税机关发行岗人员审核主管国税机关的批准变更文书,对以旧税号登记的企业进行注销操作,收缴企业上缴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并集中上缴省国税局。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人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子系统中按新税号登记纳税人认定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子系统未推行之前,可不操作此步骤)

  7.变更税号的防伪税控企业需重新使用开票子系统,必须以新户按上述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初始发行安装程序进行办理。如原安装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用设备仍可使用的,则不需再重新购买;如开票子系统操作人员已经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可不须再培训。

  (三)防伪税控企业其他信息的变更

  防伪税控企业其他信息的变更是指除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外的行业代码、地址、电话、银行、帐号、法人姓名、开票员姓名、最大开票限额、月购票限量以及发票版式等信息。

  1.防伪税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人员同时在CTAIS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子系统中登记企业变更信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子系统和税务端网络版防伪税控系统未推行前,认定岗人员可只在CTAIS中登记企业变更信息。

  2.纳税人持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变更的审批资料,到国税机关发行岗变更企业信息。如涉及到最大开票限额、月购票限量以及发票版式的,企业须同时携带税控IC卡。

  3.发行岗人员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变更的资料后,办理变更企业发行信息。

  三、开票子系统DOS版更换为WINDOWS版的管理

  1.防伪税控企业需更换版本的,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更换开票子系统版本的书面申请。

  2.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署审批意见。

  3.防伪税控企业持国税机关审批同意更换版本的批复,到技术服务单位接受培训和购买新卡。

  4.技术服务单位安排企业培训,并检测企业原安装DOS版本的通用设备配置是否符合WINDOWS版的安装要求。如符合要求,出具通用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如不符合要求,应告知企业按WINDOWS版通用设备配备要求重新配备,并进行检测和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5.技术服务单位上门拆卸旧金税卡,并向企业发放新金税卡,填写《专用设备更换单》(见附件4)。

  6.防伪税控企业持新旧金税卡和税控IC卡到国税发行岗进行重新发行。

  7.国税发行岗人员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更换版本的文书后,收缴企业旧金税卡和税控IC卡,发行新卡交还企业,并在《专用设备更换单》上签字,存国税机关留存联,其他联退回企业。

  8.防伪税控企业在发行后3天内通知技术服务单位安装。

  9.技术服务单位在接收企业通知的2天内安装完毕。

  四、专用设备维护的管理

  (一)日常专用设备维修

  1.企业发现故障,向技术服务单位报修。

  2.技术服务单位上门维修,并填写维修单。涉及专用设备损坏需更换的,应同时填写《专用设备更换单》。

  3.技术服务单位维修人员根据专用设备的保修期限决定是否自行收缴已损坏的坏卡。

  (1)在保修期内的坏IC卡,由维修人员自行收缴。

  (2)在保修期内的坏金税卡,由企业同新卡一起携带到国税机关用于发行新卡,发行完后于新卡安装时交给维修人员。

  (3)超过保修期的坏IC卡或坏金税卡,由企业到国税机关换发行卡时向发行岗人员上缴。

  4.防伪税控企业损坏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在保修期内的,由技术服务单位免费更换,超过保修期的,必须重新缴款购买。

  防伪税控企业购领新卡,须向技术服务单位提供防伪税控企业法人出具委托经办人办理防伪税控事宜的委托书。

  5.国税机关发行岗审核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专用设备更换单》后,为企业更换发行金税卡或税控IC卡,并在《专用设备更换单》上签署更换发行意见,留存《专用设备更换单》服务单位留存联和国税机关留存联。

  技术服务单位定期与发行岗人员联系,收回《专用设备更换单》服务单位留存联。

  6.防伪税控企业在发行后3天内通知技术服务单位安装。

  7.技术服务单位在接收企业通知的2天内安装完毕。

  (二)金税卡、税控IC卡丢失、被盗的补办

  1.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丢失、被盗金税卡或税控IC卡,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国税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

  书面报告应详细说明丢失被盗的经过、丢失被盗卡中记录的未抄报税的开票信息、空白发票信息、已抄报税信息和申请补办的请求。

  2.国税机关审核资料,签署补办意见,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防伪税控企业丢失金税卡或税控IC卡的信息。

  (2)属金税卡丢失被盗的,填写《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见附件5),并以书面报告上报省局审批补办。

  (3)属税控IC卡丢失被盗的,各市县局可自行审批补办,但应每月汇总填写《丢失、被盗税控IC卡情况表》(见附件6),报省局税政处备案。

  (4)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有尚未抄报税开票信息的,应责成企业在下一报税期对丢失、被盗金税卡属期内已开具的专用发票通过“存根联补录”进行抄报税。

  (5)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有空白未开具专用发票信息的,必须向全国各省市发协查函,同时收缴企业的空白纸质发票并剪角作废,并对这些空白发票在稽核子系统中作失控发票处理。

  3.防伪税控企业凭国税机关同意补办的批复和防伪税控企业法人出具委托经办人办理防伪税控事宜的委托书向技术服务单位购买专用设备;

  4.技术服务单位发售相应的专用设备,并出具《专用设备更换单》。

  5.防伪税控企业持国税机关同意补办的批复、技术服务单位发售的专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更换单》到国税机关发行岗进行发行。

  6.国税机关发行岗人员审核上述第5条的资料后,予以发行。发行后,在《专用设备更换单》上签署已换卡发行意见,并留存《专用设备更换单》服务单位留存联和国税机关留存联。

  技术服务单位定期与发行岗人员联系,收回《专用设备更换单》服务单位留存联。

  7.丢失、被盗金税卡企业办理上述事项后,3天内通知技术服务单位上门安装。

  8.技术服务单位在接收企业的安装通知后,2天内安装完毕。

  税 屋附件: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2.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3.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安装单

  4.专用设备更换单

  5.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6.丢失、被盗税控IC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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