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因工程质量问题,向分包单位收取的工程质量罚款,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对建筑施工企业因工程质量问题,向分包单位收取的工程质量罚款,属于收取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应计算缴纳营业税。 分包企业向建筑企业支付的工程质量罚款可否冲减营业额,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5]17号)中明确:“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筑业企业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企业向建设单位支付罚款和因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冲减工程收入和增加工程成本,成本而只能在企业留利中列支。同时,营业税法规中也没有允许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冲减营业税营业额。”因此,分包企业向建筑企业支付的工程质量罚款不能冲减分包企业的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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