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政策依据: (1)人社部发[2020]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2)税总函[2020]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3)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附解读) 14.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政策依据: (1)人社部发[2020]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2)国市监注[2020]38号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3)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附解读) 15.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年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政策依据: (1)医保发[2020]6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2)税总函[2020]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16.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优惠内容: *各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政策依据: 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附解读) 17.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优惠内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依据: 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附解读) 18.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1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征收和30人以下小微企业免征政策 ◆优惠内容: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50%计算减免费额;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计算减免费额,减免情况通过匹配相应减免性质代码进行统计。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业,按规定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0%计算减免费额,减免情况通过匹配相应减免性质代码进行统计。 ◆政策依据: (1)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2)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按照最大上浮幅度确定扣减限额标准,最大程度予以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 ◆政策依据: 粤财法[2019]6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19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与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分析[2018版,待更新] 营改增后,原交通运输业中的装卸搬运、航空服务、打捞、理货等服务,原服务业中的仓储服务,原邮政通信业中的同城快递,按“物流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原邮政通信业中的异地快递,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原交通运输业中的道路通行服务(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对“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明确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从事公共交通运输、仓储、收派、装卸搬运服务允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为便于比较,本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交通运输与物流辅助增值税政策作简要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关于征税范围的注意事项 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与货物运输代理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与货物运输代理较为相似,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例如,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C签订运输合同并承担承运责任,再委托实际承运人B公司负责运输。此时A公司按照“交通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缴纳增值税,A给C开具运费发票,B给A开具运费发票。如果C公司与A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由C与B签订运输合同,C向B支付运费,向A支付手续费,则A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货物运输代理)”缴纳增值税。 四川宏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号831733)的“拉货宝”业务,通过互联网为货主与车主提供经纪服务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缴纳增值税,而拉货宝公司通过互联网分别与货主、车主签订运输电子合同,由车主给拉货宝公司开具运费发票,拉货宝公司给货主开具运输发票,则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2.联运业务 联运业务,即联合运输,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对联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联运的对象是旅客,接受旅客运输服务的企业不能作进项抵扣,但从事联运业务的总运方支付给分运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3.远洋运输中的期租、程租、光租业务 期租、程租均指服务提供方在提供运输工具的同时配备相应人员完成运输任务,按“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光租业务仅提供运输工具并收取固定租赁费,不配备操作人员,故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税。 4.航空运输中的湿租、干租业务 湿租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并收取固定费用,按“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干租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仅提供飞机在一定期间内供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的行为,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5.出租车管理费收入 36号文件明确,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不适用“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而是按“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6.代驾服务 代驾服务,是指当车主不能自行开车到达目的地时,由专业驾驶人员驾驶车主的车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常见的代驾业务有酒后代驾、旅游代驾、商务代驾。 交通运输服务中“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并未要求必须是运输企业自己的运输工具,代驾的本质是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如同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建筑服务”征税一样,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提供的代驾服务均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互联网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代驾供需双方提供的经纪服务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收入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 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是非本单位车辆提供的运输服务,按“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缴纳增值税。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出租车司机接单提供经纪服务,按照出租车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则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接入网约车平台的符合资质的专车驾驶员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运费收入按“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月销售额3万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8.武装押运服务 武装押运主要有三种情形:(1)押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保安公司提供安保服务,银行承担安保费;(2)押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保安公司提供安保服务,押运公司承担安保费;(3)押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同时由押运公司自己的员工负责押车安保。对于第(1)种情形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第(2)、(3)种情形如何征税目前争议较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由此可见,安全保护服务只提供安保,并不涉及运输。 押运服务本质上还是提供运输服务,配备武装只不过是为所运输的财产提供安全保障。武装押运属于特种运输,需要具有安保资质才可以提供,但并不因许可证资质而改变运输的本质。生活中,类似的特种运输还有很多:例如贵重物品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特种柜运输等等,服务内容都是将特定的货物运到目的地,经营资质只是可以提供特种运输服务的前提。结合税目注释,对“武装押运”按“交通运输服务”征税依据更充分。实务中,多数税务机关按交通运输服务征税,也有少数税务机关按照安保服务征税。由于税率相差悬殊,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专门发文予以明确。 9.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传输业务 交通运输服务的客体是货物或旅客,不包括信息。互联网公司通过网络通信技术提供的信息传输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36号文件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该规定,车主个人若以挂靠的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签约并运营,且由运输公司承担运输过程中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运输公司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个体车主挂靠某运输公司后,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对外运营或是承担运输过程中相关法律责任的,则该个体工商户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有些车主个人以自有资金购买车辆,但以运输公司为购买人开具发票,并以运输公司名义对外提供运输服务,车辆亦作为运输公司的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该模式视同运输公司向个人借款购买固定资产,日后,运输公司通过偿还借款本息、支付工资薪金(雇员)、支付劳务报酬(非雇员)等方式与个人结算。对此,运输公司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按照代驾服务缴纳增值税。个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月销售额3万元(含)以下的需放弃享受免税优惠。 (三)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按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交通运输服务作进项税额抵扣时需注意下列事项: (1)购入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进项税额抵扣,但从事联运业务的总运方支付给分运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明确,作为乘客消费的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运费是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但作为经营者,与对方合作经营开展联合运输的时候,支付的旅客运输分运费是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比如天津某公司组团飞往广州购物旅游或公务出差,天津没有直达广州的航班,需要到北京中转,于是,该公司把全部运费包括机票款全交给某运输企业,由这家运输企业承担天津到北京机场间的运输业务,再从北京机场乘坐联系某家航空公司航班飞往广州,机票也由该运输企业负责购买。这家承揽业务的运输企业,如果收取的总费用为100万元,支付了80万元机票费用给航空公司,支付的这部分机票费用,确实是由航空公司提供了旅客运输服务,但是运输企业并不是旅客运输服务接受方,而只是联合运输服务提供方。因此,运输企业采取联运经营时,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的运输企业的旅客运输服务支出,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进项税额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进项税额抵扣。 (4)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办法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需要注意的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进项税额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即对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购入的专用于对外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车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兼用于管理部门办公使用的车辆可以抵扣。 3.差额计税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汇总纳税 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按规定预缴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销售额是指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的收入。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提供的装卸业务、煤炭抑尘业务、门到站和站到门的短途运输业务(主要包括公路短途运输、内河短途运输)、装载加固业务、铁路货场内的仓储业务等两端物流服务,不属于中央铁路客货运服务范围。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已缴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在维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办法,公式如下: 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站)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 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5.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为增值税非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四)税收优惠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纳税人,必须是实际提供国际交通运输服务的主体。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所谓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A,接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B的委托,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 执行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征增值税优惠需注意下列问题: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仅指经纪代理手续费)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下列跨境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4、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5、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其提供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6、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7、根据36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计算公式如下: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应纳税额-(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3% 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应纳税额=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销售额×11%-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发票开具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2年1月1日起启用,至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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