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财税政策汇总

来源:税屋汇总 作者:税屋汇总 人气: 时间:2019-01-01
摘要: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财税[2020]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20]3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20]1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关于延长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税总函[2019]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85]财税字第159号 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

  交运规[2019]12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9]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税[2019]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政策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税函发[1990]38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轮代理分公司代征代缴税款提取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税总函[2013]6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财税[2002]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五飞机适用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发[2012]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10]6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 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财税[2010]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6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924号 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3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9]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财税[2001]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7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2001]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1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1990]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字[1998]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8]9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开展道路客运电子客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公安部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办发[2019]1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订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运输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020版]

  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党中央、国务院陆续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主要涵盖卫生和社会工作、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服务业等行业。为帮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及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特别是近期发布的税费支持政策按行业进行了梳理并分期推出,这一期带大家先来了解一些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吧。

  1、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2、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3.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4.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5.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优惠内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6.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7.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8.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9.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10.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上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上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优惠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享受本项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11.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优惠内容: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税总办发[2020]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性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12.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优惠内容: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调整]

  (2)粤财法[2019]6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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