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下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梁文涛 人气: 时间:2009-09-20
摘要: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且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方案二:不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9÷(1+3%)×3%+6×5%=0.56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62×(7%+3%)=0.0562(万元)。
  税费支出额合计=0.562+0.0562=0.618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支出0.1769万元(0.7951-0.6182),因此,与其分别核算,不如不分别核算。

  四、申报期限的纳税筹划
  新条例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了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筹划思路:既然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那么企业应尽量在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申报纳税,这样可充分利用资金时间价值,获取一笔无息贷款。

  例4:甲企业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于每月1~15号申报纳税,甲企业报税员习惯每月5号申报纳税。假定某月该企业需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在该月5号申报纳税
  因缴税导致企业现金流量在该月5号就减少了100万元

  方案二:在该月15号申报纳税
  因缴税导致企业现金流量在该月15号才减少100万元,企业在5~15号之间可以将这1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使用,相当于获取了一笔无息贷款。企业也可以把这100万元存入银行,获取一定的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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