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大国税发[1996]208号 1996-10-23 税屋提示——依据大国税发[2000]10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自2000年04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现将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 从199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粮食局系统国有粮食企业除外)销售免税货物、销售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提供非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不再计算不得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即纳税人1996年初经税务机关核准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全部按规定逐期抵扣。 二、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价值问题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称属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其单位价值是指含税价值。 三、[条款废止]关于未付款税额的计算或确定问题 1、1996年1月1日以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其未付款税额按照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新增加的应付帐款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未付款税额=(月末应付帐款余额-转为一般纳税人当月月初应付帐款余额)×8%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如为负数,则未付款税额为零。 2、被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期间购进的货物及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申报纳税时承认扣除,其在办理税务登记期间发生的应付帐款应全额计算未付款税额,即按申报纳税当月月末应付帐款余额乘以8%的比例计算未付款税额。 3、对于在“应付帐款”帐户上即核算应付帐款又核算预付帐款的纳税人,其应付帐款余额为“应付帐款”帐户的贷方余额;对于单独设置“预付帐款”帐户核算预付帐款的企业,其应付帐款余额为“应付帐款”帐户的贷方余额减去“预付帐款”帐户借方余额的差额(若“预付帐款”帐户有贷方余额则加上其贷方余额); 对于按债权人或债务人名称设置往来帐进行应收帐应付帐款明细核算的纳税入,其应付帐款余额为每一明细帐户贷方余额的合计数。 4、鉴于未付款税额的计算是以纳税人期末“应付帐款”余额(本期发生额+年初余额)减其1996年年初余额乘以8%的固定比率计算的,故对纳税人1996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不应在“应付帐款”帐户核算而在其帐户核算的经济业务,可不调整纳税人1996年初应付帐款余额。 四、其它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外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时,税务机关应为其开具“专用缴款书”,若企业要求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可依据盖有国库(银行)印章的“专用缴款书”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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