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深圳市财政局局制定了《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为做好该实施标准制定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实施标准及起草说明在深圳市财政局门户网站“重大行政决策及公众参与”栏公布。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1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zczjdc@szfb.sz.gov.cn。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深圳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邮政编码:518034 附件: 1.《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8日 附件2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圳市财政局草拟了《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权标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裁量权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深圳市共有会计师事务所326家、资产评估机构123家,行业规模逐步增长。近年来,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的案件逐年增多,具体违法情形差异较大,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一定挑战。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便在具体案件中充分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处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裁量权标准》编制依据 《裁量权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参考北京市、浙江省、湖南省、河南省等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作为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考量因素,并依法进行明确和细化。 三、《裁量权标准》主要内容 《裁量权标准》共52条。其中,序号1-32为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予以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33-52为按照《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等予以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实施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将会计评估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划分为“较轻”“一般”“严重”;针对个别主观恶意大、危害程度高的违法行为,增设“特别严重”情形。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的,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明确了每种行政处罚种类的适用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实施并处的,明确了具体实施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标准及适用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明确了罚款的具体数额及适用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暂停执业期限有一定幅度的,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明确了暂停执业的具体期限及适用条件。 (六)认定会计评估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客观因素及其他相关因素。具体如下: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所涉业务报告为5份以下,较轻;违法行为所涉业务报告为6份以上10份以下,一般;违法行为所涉业务报告数量在10份以上,严重。特殊情况下,考虑到部分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及立法目的,相应下调了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 2.违法所得涉及金额大小。一般情况下,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以下,较轻;违法所得金额6万以上10万以下,一般;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以上,严重。特殊情况下,如考虑到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及立法目的,相应调整了违法所得金额的大小及幅度。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影响程度。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影响较小,较轻;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影响程度较大,一般;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影响程度巨大,严重。 4.违法行为实施的次数。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改正、屡查屡犯的,从重处罚。 5.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主要考量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社会影响力大小等。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较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大,一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重大,严重。 6.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因过失、没有主观过错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明知违法、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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