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和规范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2]137号 2002-08-16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 ,促进旧机动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现对我省旧机动车交易过程中使用票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经省贸易管理办公室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在旧机动车交易中应当统一使用《陕西省××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专用发票》(式样附后)。 二、《陕西省××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专用发票》由各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三、《陕西省××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专用发票》一式五联,规格为190mm x105mm=40k。五联的用途及颜色依次为,第一联存根联(黑色),第二联买方收执联(棕色),第三联卖方收执联(棕色),第四联记帐联(绿色),第五联车辆管理部门留存联(蓝色)。发票的字体、票头、左右边框以外的文字及位置等均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为准。第二联和第三联采用全国统一规定的发票专用水印纸印制,并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市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四、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应认真做好《陕西省××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专用发票》使用前的宣传工作。同时,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的税收征管,强化以票管税。 五、《陕西省××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专用发票》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使用的其他各种票据同时停止使用并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销毁。 六、《陕西省××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专用发票》启用后,凡发现继续沿用原票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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