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140号 2003-07-03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在7月20日前将今年第1-2季度“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补报省局,今后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上报省局;7月10日前将“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 (详见附表) 上报省局,此表只填报一次。统计软件及表格在省局政策法规处FTP服务器81.16.16.150下载,统计数据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该FTP服务器下。 二、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要在7月20日前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省局。 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七月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