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4]162号 2004-11-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国家利用现代化手段,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税源监控能力,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普及,而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为了加强对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抽调专人参加。各级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适用标准和推广时间由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另行通知。 三、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通过国家资质审查并取得生产税控收款机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选型招标。省信息产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要协助做好对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的资质和机具质量审核工作。 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结合各地税收征管实际,我省将采取“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为了顺利推进普及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推广税控收款机的重大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支持和理解,为推广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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