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的通知 国税函[2005]937号 2005-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开具的普通发票统一印制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格进行了核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17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1754号)文件中核定的价格,不得加价,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票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1754号)的宣传工作,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三、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按照2006年6月底前完成“一机多票”推行工作的目标,继续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用量的摸底调查工作,并于11月15日前上报2006年上半年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0月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