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5]363号 2005-07-07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9]2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23号)下发后,各地反映购买房屋的时间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房屋产权证核准发证时间、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 二、《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审核表》填表说明2修改为:单套(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