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6]510号 2006-12-20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414号)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北京市地区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所有扣缴义务人均应按照京地税个[2006]41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或录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的内容包括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三、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扣缴义务人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仍可采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客户端进行申报。 五、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前应记录以下个人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变更。 六、扣缴义务人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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