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 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有关税务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埔法发[2020]2号 2020-01-15 各相关单位: 《关于破产程序中有关税务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业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 2020年1月15日 关于破产程序中有关税务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清理“僵尸企业”,切实解决好破产案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就破产程序中有关税务问题召开会议进行了沟通、研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税务部门在破产程序中申报税收债权问题的处理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税务局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申报税收债权相关事宜。税务机关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清查、核实债务人应纳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并申报税收债权。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掌握的社会保险费欠费,也应一并申报。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二)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税收债权,应当向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提交《税收债权申报书》及相关的税收债权依据,如欠税、滞纳金、罚款系统截图及简要说明,如无系统截图,则提供计算依据及计算过程。如有《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的,一并提供。如管理人知悉、掌握债务人应报未报应税收入等涉嫌漏报少计税款的,应告知税务机关。 (三)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应在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之前,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税务机关收到管理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对管理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查。若认为管理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可变更申报债权的金额或种类;若认为管理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法院可进行协调,以最大限度促成管理人和税务机关就税收债权的确认问题达成一致。 (四)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纳税申报、清算申报、税务注销等工作职责,管理人怠于履行工作职责的,法院应督促其依法履职。 二、关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债权性质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的规定,债务人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 三、关于破产程序中处置债务人财产产生相关税款问题的处理 (一)在破产程序中因处置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破产费用中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依法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税务局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代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按时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二)破产程序中涉及财产处置的,由管理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其他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被处置房产权属证明、出让方、受让方身份信息等材料依法申报纳税,并从破产费用中予以支付。 (三)债务人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管理人应持法院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联系相应的税源管理所办理。 四、关于债务人企业非正常户的解除 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债务人企业,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债务人企业专门申请解除。管理人代为缴纳罚款、补办纳税申报的,可使用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五、破产清算后的税务注销处理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债务人(纳税人),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为管理人办理税务注销开通绿色通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六、其他事项 (一)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债务人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税务机关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如已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三)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强制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税务机关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强制措施。 (四)纳入信用管理的债务人企业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七、建立法院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机制 (一)对接部门。法院的对接责任部门为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民事审判二庭,税务局的对接责任部门为征收管理科。 (二)日常工作机制。法院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民事审判二庭、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及时解决破产程序中涉税政策性问题。 八、本会议纪要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 九、本会议纪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协商确定。如会议纪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今后双方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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