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592号 2001-11-23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皖国税明电[2001]44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过于集中,审批环节多,时间长,难以及时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和开票需要调整其开票限额。为加强对税控专用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即发票可开具的最高不含税金额低于100万元)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即发票可开具的最高不含税金额低于1000万元)以上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上报省局审批。 二、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确实需要提高开票限额的,各级国税机关要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权限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提高开票限额的上报、审批手续。 三、审批权限下放后,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对防伪税控企业特别是使用十万元版以上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管理力度。对新办的商贸企业和销售额变动情况比较异常、销售额与注册资本明显不成比例的企业,要严格控制供票数量,加强跟踪管理。对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的,一律暂停发票供应,并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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