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三)[条款废止] 苏地税发[1998]46号 1998-5-18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3]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十三条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一)项废止。 3.依据苏地税规[20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一)项废止。
在贯彻执行现行营业税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经全省地方流转税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对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对受托运输企业的征税问题除另有规定外,对未提供运输劳务的托运企业,若将承运者的运输发票原票转交给委托方的,则对托运企业实际取得的手续费(佣金)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计征营业税。否则,对托运企业应依全额按“服务业-其他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适用税目问题纳税人承接的钻井勘探(包括工业打井和民用打井),爆破勘探业务,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其他设计、勘探业务均应按“服务业”征税。 三、关于有关建设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 (一)[条款废止]代办电信工程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建设工程,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也不论其基本造价是如何核算的,均应严格按现行税法规定照章 缴纳营业税。 四、关于金融保险业有关征税问题 (一)金融企业从事外汇调剂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计征营业税; (二)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时取得的邮电费等收入,若在账务处理上直接冲减相关“费用”等科目的,在计征营业税时,仍应将这部分收入并入营业额一并征收; (三)金融单位从事有价证券自营买卖业务,应以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具体计算时,可以以一个企业的有价证券同类各品种间的证券买卖差价正负相抵后的余额计征; (四)金融机构以资金入股形式对外进行投资,若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并共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若不承担风险的,则应视为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固定收入,按“金融保险业”征税; (五)金融企业购进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和企业债券等)的利息收入,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其在未到期限内进行的债券买卖行为,则应征收营业税; (六)对开展拖拉机、渔船等农机具保险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邮电通信业的有关征税问题 (一)邮电部门销售电话磁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为邮电部门代售电话磁卡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邮政部门以外的传递公司,其从事信函邮政的传递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三)BP机、手机的入网费、服务费等收入,应全额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经营饮茶等业务的征税问题 茶坊等场所经营饮茶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暂按“饮食业”征税。 七、关于从事劳务输出有关中介服务的征税问题 境内单位介绍国内人员出境工作,其收取的介绍费或劳务费等收入,无论此项收入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均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八、[条款废止]关于承包租赁中有关征税问题 企业实行定额承包或租赁所取得的收入中属于“租赁业”范畴的,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九、关于广告业有关征税问题 (一)关于企业收取的广告费、宣传费等收入征税问题。 企业利用店堂等载体对其他单位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进行宣传介绍所取得的宣传费、广告费等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关于广告代理业征税问题 广告代理业准于其扣除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计税。上述“广告发布费”是指经有权部门批准具有广告经营权并开具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广告发布费用。 十、关于雕塑、镌刻、打字、复印等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承接雕塑、镌刻、打字、复印等业务的单位,其取得的业务收入应按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十一、关于技术开发征税问题 技术开发是指科研单位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的行为。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是指单位或个人委托科研单位进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工程的行为。合作开发是指科研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工程的行为。 对技术开发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有关规定征税。 十二、关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退回的有关征税问题 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发生“销货退回”行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将退付款项直接冲减当期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但不能冲抵其他应税项目的计税营业额。 十三、[条款废止]关于塔陵的征税问题 对非民政部门以及与民政部门联合兴建的塔陵(墓穴)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十四、关于有关免税项目的界定问题 (一)关于教育劳务的免税问题 [条款废止]教育劳务是指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为学生接受学历教育提供的劳务所取得的学杂费、招生费、考试费等,以及与学历教育有关收取的住宿费、伙食费,等等。 (二)关于医疗服务的免税问题 医疗服务是指医院、诊所、妇保站及其他医疗机构为患者进行诊治、治疗、防疫、接生、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十五、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经费支出额的计算问题。 凡实行经费支出额核算收入征收方法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经费支出额中固定资产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原则上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采取分期抵扣的方法进行列支。若纳税人不采取分期抵扣办法的,亦可准予在经费支出额中一次性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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