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深财规〔2024〕3号),自2024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深财规〔2024〕3号包括总则、减免条件和范围、征收管理三章十六条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规定,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深财规〔2024〕3号明确,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香港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同时符合深财规〔2024〕3号规定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以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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