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2011-03-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 (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0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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