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核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272号 2009-8-1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效手段,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优惠政策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既要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应得的税收优惠,又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监控,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由于目前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较多且变化较大,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执行、把握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偏差,日常管理相对薄弱。为加强优惠政策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省局决定开展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核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查目的 通过本次核查,摸清目前我省享受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税源状况,查找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增加税收收入,进一步规范优惠政策的管理。 二、时间安排 从2009年9月1日起,到2009年11月底结束。8月份各地可先进行政策梳理,做好案头分析工作;9月1日-11月10日组织开展核查;11月11日-11月20日总结上报。 各地市可根据省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分步实施。 三、核查范围 从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重点核查享受增值税低税率、减税、免税、退税的纳税人(不含出口退税、不含未达起征点的个体纳税人),享受消费税免税的纳税人(不含出口)。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或突出问题,可以按有关政策规定向前追溯。 四、核查重点 (一)对适用低税率产品的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号)采用正列举的方式,明确了适用13%低税率的货物范围。 对适用低税率产品的核查重点是:粮食、农业产品是否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列举范围;图书、报纸、杂志是否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并有相应的书号或刊号;从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否按17%征税;其他纳税人申报和发票开具的低税率产品是否属于上述规定适用低税率的产品;其他占当地税源比重较大的低税率产品。 (二)对部分实行先征后退企业的核查 1、对于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的核查 按照财税[2006]153号文件规定,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对上述单位的核查重点核查这些单位生产销售取得收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即是否真正做到了先征税、后财政返还。 2、对钾肥生产企业的核查 按照财税[2004]197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重点核查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对实行即征即退企业的核查 对即征即退企业的核查,以对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企业的核查为主,对水泥产品的核查省局另行安排。 重点核查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财税[2006]102号文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所列产品;所用原料是否为三剩物或次小薪材;生产产品是否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政策到期后,是否及时恢复征税。 (四)对备案类征前减免企业的核查 1、对国有粮食企业的核查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19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的核查,重点核查享受免税的企业是否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是否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等各项管理;开具专用发票是否为粮食,适用税率是否正确,业务是否真实、合理。 2、对饲料生产企业的核查 财税[2001]121号、财税[1996]74号、国税函[2007]10号、国税函[2003]1395号等文件对免税饲料产品范围进行了明确。饲料添加剂、宠物饲料产品(国税函[2002]812号)不属于免税“饲料”。 对饲料生产企业的核查,重点为:是否如实申报全部销售收入;申报免税销售额涉及的免税产品是否取得省局指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单一大宗饲料范围是否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饲料添加剂、宠物饲料产品是否征税;有些列举免税的饲料产品用作其他工业领域作原材料(如糠麸可以被制药企业等用作添加物等),这些非饲料用途产品是否征税。 3、对化肥生产企业的核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明确了化肥的免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化肥生产企业的核查,重点为:非免税化肥产品是否如实申报纳税,纳税人是否存在擅自扩大享受优惠政策;对享受免税政策涉及进项税额是否如实作进项转出;核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由于钾肥实行先征后返,不属于免税化肥。因此,钾肥等非免税化肥不得计算免税化肥成本比重。 4、对军品生产企业的核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对军品享受免税的政策进行了明确。 对军品生产企业的核查,一是要依据企业内部相关行政管理文件、国家有关部委正式文件等判定企业主体是否符合免税规定,对主体变化的企业不符合政策的要恢复征税;二是对免税产品范围要根据军品订立合同核查是否属于免税军品,同时还要注意核对不属于免税范围的零配件、修理修配劳务等企业是否已申报纳税。 5、对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的核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对生产、批发、零售农业生产资料免税范围进行了明确。 对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的核查,重点是:清查税源,核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收管理;是否存在生产销售、批发零售非免税货物或劳务不申报纳税的情况。 (五)对审批类免税企业的核查 对审批类免税企业的核查主要是对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项目开展核查。 按照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核查重点:销售的是否为特定的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特定的建材产品是否为自产;掺兑的废渣是否属于财税[2008]156号文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列举的废渣;掺兑废渣比例是否不低于30%。 (六)对政策到期、恢复征税项目的核查 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自2009年1月1日期停止执行,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更新规定的,省局将及时转发执行。 1、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政策。(财税[2006]153号) 2、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等货物及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6]100号)。 重点核查政策到期后,这些纳税人是否恢复征税。 (七)对消费税免税、暂缓征收政策的核查 1、石脑油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二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45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石脑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销货方)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购货方)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管理。 核查重点是《证明单》的主要内容和使用情况,查看是否存在销货方多申报免税石脑油数量和购货企业将免税石脑油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同时对照《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购、销双方使用《证明单》具体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问题,规范《证明单》的使用。 2、子午线轮胎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第二条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财税[2000]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五条每(一)项规定: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执行。 核查重点是企业有无将应税产品混入免税产品申报免税,将免税产品用于其他用途,或将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组成成套产品销售申报免税等情况。 3、变性燃料乙醇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74号)第一条规定:对……、河南天冠集团、……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免征消费税。 核查重点是企业有无将应税产品混入免税产品申报免税,或将免税产品用于其他用途等情况。 4、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第三条规定: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核查重点是查看企业有无将应税产品混入暂缓征税产品中进行申报的情况。 五、核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开展优惠政策核查是加强两税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落实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形势分析会议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组织好这次税收优惠政策核查工作,为圆满完成我省全年税收收入目标做出贡献。 (二)统筹兼顾,优化服务 最近省局布置核查工作任务较多,各级国税局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好优惠政策核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找纳税人”等问题,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认真总结,按时反馈 为便于省局掌握各地核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省局要求各地在9月初将户源情况(见附件1)、案头分析情况和工作方案报告省局;9月20日向省局报告一次工作进度,包括核查户数,初步成果(见附件2)。 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整理、汇总数据和材料,按时上报工作报告和《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核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总结报告包括:当地享受两税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核查情况、核查成果、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典型案例,及对下一步强化优惠政策管理的建议。 各地报送材料路径:省局FTP/CENTRE/货物劳务税处/优惠政策核查/目录。 (四)完善措施,强化管理 一是核查结束后,要对辖区内享受优惠企业进行梳理归类,分别建立企业税收优惠台账和备忘录,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进一步完善备案类和审批类优惠政策管理措施;三是建立定期的清理核查制度。通过定期开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执行情况的清理核查,及时发现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征管。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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