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专家把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可以抵扣。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一些不可抵扣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不予抵扣;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等。 对于上述企业财务人员提出的铁路大票上的哪些项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首先要理解铁路临管线运输费用、铁路专线运输费用这两个概念。所谓铁路临管线运输费用,是指铁路修成后处于运营调试期间而尚未正式投入运营期间对外承担货物运输时收取的运费,其金额由发改委单独核定。所谓铁路专线运输费用,是指城市和重要工矿区之间的铁路运输线对外承担货物运输时收取的运费,也有单独的计费标准。铁路临管线和铁路专线由于在运营中与国有铁路有所区别,因此在铁路运输发票上单独列明。自2000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发了多个文件,以正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准予抵扣的铁路临管线和专线的名称。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已失效)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已失效)规定,除国税发[2000]14号文件中规定的抵扣项目外,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随着铁路建设的不断加快,每年都有大量的临管线和新线投入运营,而准予抵扣的文件发布总是滞后的。如果仅由于没有列明就不能抵扣,必然导致铁路运费增值税抵扣政策不平衡。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上述政策进行了归纳,明确临管线和专线运费可以抵扣。 因此,铁路运单上哪些项目可以抵扣的判断标准是,如果属于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则可扣除,无需考虑是否是税务机关专门列明的。结合案例,大同运费、京九分流费、大秦费作为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印花税、电化费、保价费不属于运输费用,不得予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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