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6]37号 2006-03-15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11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外省进鲁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省进鲁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外来企业)的税收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外来企业的税收管理,外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就地申报缴纳(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或由地税机关委托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代征应缴税款。 外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对施工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应缴税金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查帐征收;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按照我省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执行。 外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对外来企业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对不能准确核算,或不提供从业人员收入情况的,可暂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1%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我省境内跨市、县(市区)从事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管理 省内跨市、县(市区)从事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到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只申报缴纳(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他地方税收应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对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业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建立健全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档案问题 各级地税部门要密切与建委、建管、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和联系,及时掌握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信息,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反映其税收管理情况,认真填报《外省进鲁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情况统计表》、《本省跨市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省局(税管二处)。 各级要牢固树立“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理念,充分认识加强施工单位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因地制宜,积极研究加强管理的办法和措施,不断积累管理经验。省局将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我省相关的税收管理办法,并下发执行。省局已将对施工单位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情况列入“管理年”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各地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逐级抓好落实,把各项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1.外省进鲁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 2.本省跨市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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