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包括工业、农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通信业、软件业、餐饮旅游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业企业。 其中,工业是指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农业是指农、林、牧、渔业;商业是指批发业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其他行业是指以上行业和金融业以外的行业。 第三条 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或提供的劳务。 产品成本是指企业为取得产品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不包括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产品成本核算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受益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方法。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生产支出、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产品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二章 产品成本构成范围 第九条 工业企业的产品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二)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三)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受益原则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 第十一条 农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种子和种苗、饲料、肥料、农药、燃料和动力、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原材料、其他材料等材料支出,以及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农业机械作业费、畜力作业费、运输费、灌溉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保养修理费等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第十二条 商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采购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合理损耗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的进货费,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各种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其他材料、周转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和运输、装卸、整理、保管等开支、因项目分包产生的支出,以及施工人员的职工薪酬、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为订立建造承包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的,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有关建设项目建造临时设施发生的支出,应当按月摊销计入产品成本。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建筑安装工程、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等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房地产企业自行进行基础设施、建筑安装等工程建设的,应当比照建筑业企业将有关支出计入产品成本。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在生产营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费、中转费、港口费、起降及停机费、过路过桥费、运输人员伙食费、速遣及滞期费、各类事故损失及善后费用、车船使用税、检疫检验费、淡水费、安全救生消防费、劳动保护费、护航支出等,以及直接从事生产营运人员的职工薪酬、运输、装卸、整理、堆存等各项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第十六条 通信企业在生产营运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直接从事生产营运人员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网间结算支出、码号资源占用费、频率占用费等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在生产营运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从事生产营运人员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试验检验费、外购软件与服务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等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第十八条 餐饮、旅游企业在生产营运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直接从事生产营运人员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代收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陪同费、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等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第十九条 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工业企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范围。 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一条 工业企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品种法、分批法和分步法等。 企业生产经营兼有分批、分步制造等特征的,可以混合采用以上方法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产品规格繁多的,可将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各种产品,适当合并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二条 农业企业可以按照生物资产的品种、成长期、批别、种(养)殖面积、与农业生活相关的劳务作业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三条 商业企业可以按照商品的品种、批次、订单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按照订立的单项合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单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的,按合同合并的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业企业可以按照开发项目、开发期数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运输工具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可以按照航线、航次、单船/机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从事货物等装卸业务的,可以按照货物、成本责任部门、作业场所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从事仓储、堆存、港务管理业务的,可以按照码头、仓库、堆场、油罐、筒仓、货棚或主要货物种类、成本责任部门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七条 通信企业可以按照通信网络、通信业务、网络元素、作业流程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八条 软件企业科研设计与软件开发等人工成本占比重较高的,可以按照科研课题、承接的单项合同项目、开发项目、技术服务客户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合同项目规模较大、开发期较长的,可以分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九条 餐饮、旅游企业可以按照服务对象、餐饮或服务的品种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十条 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工业企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四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 第三十二条 工业企业按照成本支出的经济性质,可以设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职工薪酬、折旧和摊销、其他等成本项目。 第三十三条 农业企业按照成本支出的经济性质,可以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作业费、其他直接费、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第三十四条 商业企业按照成本支出的经济用途,可以设置进货成本、相关税费、采购费等成本项目。 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按照成本支出的经济用途,可以设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施工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的,还可以设置分包成本项目。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按照成本支出的经济用途,可以设置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成本项目。 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咨询论证费、筹建、场地通平、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临时设施费等前期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结算审核费、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等。为业主代扣代缴部分的公共维修基金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房地产企业自行进行基础设施、建筑安装等工程建设的,可以比照建筑业企业设置有关成本项目。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按照成本支出的经济用途和成本性态,可以设置营运费用、运输工具固定费用与非营运期间的费用等成本项目。 运输工具固定费用,是指运输工具的固定支出和共同支出等,包括折旧、船舶/飞机租赁费、备件配件、保险费、修理费、船员/机组薪酬、船舶/机组伙食费等。 非营运期间费用,是指受不可抗力制约或行业惯例等原因暂停营运期间发生的有关支出。 第三十八条 通信企业按照成本支出的经济性质,可以设置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能源费、装移机工料费、码号资源占用费、频率占用费、信息源采集费、网间结算支出、无形资产摊销、软件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等成本项目。 第三十九条 软件企业按照成本支出的经济性质,可以设置人工费、材料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试验检验费、测试设备租赁费、外购软件与服务、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等成本项目。 第四十条 餐饮企业按照成本支出的经济性质,可以设置人工费、材料费和间接费用。 第四十一条 旅游企业按照成本支出的经济性质,可以设置代收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陪同费、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等成本项目。 第四十二条 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工业企业确定成本项目。 第五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企业也可以按照经营特点和产品成本管理要求,以成本中心或责任中心为单位归集有关成本项目的支出,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在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后计入产品成本。 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结转成本。 第四十四条 工业企业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有助于产品形成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等,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或者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后计入。 第四十五条 工业企业外购燃料和动力的,应当根据实际耗用数量或者合理的分配标准对燃料和动力支出进行分配。对于生产部门直接使用的燃料和动力,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生产部门间接使用的燃料和动力,计入制造费用。 第四十六条 工业企业发生的职工薪酬,能够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生产成本;不能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后计入生产成本;企业各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不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员工的职工薪酬,应当计入制造费用。 第四十七条 工业企业辅助生产部门为生产部门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应当参照生产成本项目归集,并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后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 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相互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 第四十八条 工业企业各生产部门为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发生的非直接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折旧费、水电费、租赁费、环境保护费、试验检验费等各项间接支出,应当计入制造费用。 第四十九条 工业企业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按月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 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全年停工月份制造费用计划数同全年商品产品的计划产量的比例,确定制造费用的计划分配率,根据制造费用分配率和开工月份的实际产量,计算开工月份应负担停工月份的制造费用,连同开工月份发生的制造费用,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年度终了,全年停工月份制造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分配额的差额,除了为明年开工生产作准备的留待明年分配外,其余调整当年的产品生产成本。 第五十条 工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条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作业成本法对不能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五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联产品的工艺要求,选择系数分配法、实物量分配法、相对销售价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联合生产成本。 第五十二条 工业企业发出材料成本,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 第五十三条 工业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终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定额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或品种分别计算当月实际差异率。材料的类别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 第五十四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结转成本。可以选择原材料消耗量、约当产量法、定额比例法、原材料扣除法、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恰当地确定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实际成本,并将完工入库产品的产品成本结转至库存产品科目;不存在在产品或其数量、金额不重要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第五十五条 工业企业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除季节性生产企业外,应当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第五十六条 农业企业应当比照工业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五十七条 商业企业发生的进货成本、相关税金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五十八条 商业企业发生的采购费,可以结合经营管理特点,按照存销比例、营业收入比例等方法分摊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五十九条 商业企业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毛利率法等方法结转产品成本。 第六十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按照经营特点和产品成本管理要求,以成本中心或责任中心为单位归集有关成本项目的支出,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六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结转产品成本。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和结转当期提供服务的成本;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直接结转已经发生的成本。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有关成本项目支出,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后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六十三条 餐饮、旅游企业发生的有关成本项目支出,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人工工时法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后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六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营运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归集。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非营运期间费用,比照工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处理。 第六十五条 通信、软件等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和条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作业成本法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六十六条 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工业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年 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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