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其中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因此,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统一计算收入和费用 预缴税款分配计算方法 例如,某总分机构企业计算2011年某季度累计实现利润额为200万元,下属三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总机构适用25%的税率。税款分配及其年度三项指标如下:分支机构合计经营收入总额为2000万元、工资总额为100万元,资产总额为1500万元。对应三项指标基数分别为,机构一:收入800万元、工资50万元、资产500万元,税率12.5%;机构二:收入600万元、工资20万元、资产400万元,税率25%;机构三:收入600万元、工资30万元、资产600万元,税率24%。 第一,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机构一分摊比例为0.35×(800÷2000)+0.35×(50÷100)+0.30×(500÷1500)=0.415;机构二分摊比例为0.35×(600÷2000)+0.35×(20÷100)+0.30×(400÷1500)=0.255;机构三分摊比例为0.35×(600÷2000)+0.35×(30÷100)+0.30×(600÷1500)=0.33。 第二,计算总分机构应预缴税款。合计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相关规定,总机构100万元,分支机构100万元。因此,各自按照分配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总机构为(200×50%)×25%= 250000(元);机构一为(100×0.415)×12.5%=51875(元);机构二为(100×0.255)×25%=63750(元);机构三为(100×0.33)×24%=79200(元),合计444825元。 第三,在计算合计预缴企业所得税444825元基础上,重新按总分机构分配比例划分预缴税款。其中总机构为444825×50%=222412.50(元);机构一为444825×50%×0.415=92301.20(元);机构二为444825×50%×0.255=56715.20(元);机构三为444825×50%×0.33=73396.10(元)。 汇算清缴税款计算方法 例如,某深圳企业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总机构汇总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总机构适用24%税率,三个分支机构适用的税率均为25%。2011年企业汇算清缴年度三因素数据为:为计算方便,假如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均为50万元;分支机构一的三因素均为10万元;分支机构二的三因素均为15万元;分支机构三的三因素均为25万元。由此,计算三个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20%、30%和50%。 汇算清缴时,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万元);分支一应纳税所得额:50×20%=10(万元);分支二应纳税所得额:50×30%=15(万元);分支三应纳税所得额:50×50%=25(万元)。 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应纳税额:50×24%=12(万元);分支一应纳税额:10×25%=2.5(万元);分支二应纳税额:15×25%=3.75(万元);分支三应纳税额:25×25%=6.25(万元)。企业当年度汇算清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为:12+2.5+3.75+6.25=24.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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