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的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但目前仍有部分纳税人未启用新版的发票专用章或将新版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税务机关报备,违反了上述规定。 为此,我局提醒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在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在A4纸上加盖清晰的发票专用章后报管理员),并在《发票购买证》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的纳税人,属于发票领购手续不全,将不能领购发票。 特此提醒。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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