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皖科高字[1997]055号 1997-03-11 各行署市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连同《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皖科炬字[1996]028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皖科炬字[1996]02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1996年12月15日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召开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研讨会”。 根据研讨会上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现提出下列补充意见: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火炬计划项目立项由科技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其中反映企业和产品经济效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等),由县及县以上主管税务局审核,并加盖骑缝公章。 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贫盈亏。高新技术产品和火炬计划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分产品或项目计算贫盈亏。 三、返还高新技术产品和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凭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火炬计划项目证书和纳税凭证,经当地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核实具体数额后,报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体高新技术产品或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应返还的增值税税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审核: 实际入库数 当月增值税 高新技术产品或火炬计划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应返还的增值税税额= ×—————————————————————×25% 全部产品的销售收入 四、返还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的期限和返还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增值税的期限暂执行到1997年底为止。 五、返还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归属级次,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纳税凭凭证,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区外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指当年注册当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在1997年底前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全部返还给企业。 六、各高新技术企业、火炬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的条件,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开发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抢占高科技术市场制高点,增加规范经济效益,为我省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多作贡献,不要把落脚点和支撑点放在减税让利上。 七、各地市既要考虑目前利益,又要考虑长远利益,按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培育新税源和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八、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每年将分期分批公布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火炬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名单,并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火炬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资格及优惠政策的,一旦发展,即取消其认定的资格,并追回其优惠政策所得。 1995年、1996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增值税优惠和1996年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优惠的单位、项目、产品名单附后。 附件一:1995年、1996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单位名单 (合肥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 附件二:1995年、1996年享受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增值税优惠的项目和单位名单(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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