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A公司咨询,公司于2013年1月购买了一套需要安装三个月的搅拌站设备,专门用于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设备总价200万元,首付40万元,其余160万元为2年期的银行按揭贷款,预计利息11万元。A公司询问,按揭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直接扣除? 按揭贷款购入固定资产属于融资行为。根据按揭的性质,企业利用按揭贷款购置的固定资产是一种融资行为,是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用于向供货商购置所需的固定资产,并且需要分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一种贷款行为。按揭购入固定资产按资产是否需要安装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按揭利息税收支出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因此,对于A公司购买设备所支付的按揭利息,由于设备需要经过三个月的安装期才能使用,因而对于按揭贷款利息支出,可分为两个阶段支出:安装阶段的利息支出与生产阶段的利息支出。对照政策,安装阶段的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当期不能直接扣除,但可以通过折旧的方式间接在税前扣除。生产阶段的利息可以费用化直接扣除计入当期损益。针对A公司的情况,该公司生产混凝土建筑材料,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对外购设备所含的进项税款不得抵扣。 假设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按揭还款计划表,各月本金与利息等额还款数额均为71425.96元,其中1月偿还按揭本金62828.66元、利息8597.30元,2月偿还按揭本金63179.97元、利息8245.99元、3月偿还按揭本金63533.25利息7892.71元, 1月~3月共支付按揭利息为:24736元,3月底设备安装结束并交付使用,发生安装费58500元,设备购入总价200万元,4月偿还按揭本金63888.51元、利息7537.45元,设备使用期10年,预计净残值率5%。那么,A公司资本化后通过折旧的形式间接在税前扣除的每月折旧额是:(2000000+58500+24736)×(1-5%)÷10(年)÷12(月)=16492.29(元)。 具体分录是:购入设备时: 发生安装费用: 预提安装期间1月份按揭利息时: 偿还1月期间按揭本金与利息时: 2月、3月、4月份归还按揭本息分录与1月份相同。3月底设备安装完毕并交付使用: 交付使用后4月份计提折旧时: 对于4月份发生的按揭贷款利息可以直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提取利息时,分录借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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