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5月0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旨在明确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提供劳务构成机构、场所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等问题。为帮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文件,现对公告的发文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为从技术上解决这一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体现税法执行的公正性和确定性,并使管理规则具备可操作性,我们就相关问题,如提供劳务的派遣模式、费用支付模式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并对形成的初稿征求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税务代理机构的意见,吸收了他们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历时一年多,经过多次修改成稿。 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提供劳务税收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被派遣人员与境内企业和境外派遣企业之间的管理、责任和款项支付性质等关系难以厘清,特别对于派遣人员在境内担任高管等公司职务的情形下认定更加困难。从整体而言,此类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说,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居民(中国的非居民)是否负有纳税义务,除需要判定其是否构成机构、场所外,还应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为提高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本公告主要从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协定角度明确构成机构、场所和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参考因素和相关管理程序,其他税种或涉及税收协定的问题仍遵循相关法规规定或应另发文明确。 二、公告主要解决的问题 此外,如何将派遣行为纳入非居民登记申报程序,如何与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以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规定相衔接,也是公告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其次,公告规定派遣行为应该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规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申报和资料报送,并要求据实申报,或在不能如实申报的情况下核定征税。 此外,公告对于税务机关审核派遣行为性质的内容、方法提出了具体指引。 外派人员提供劳务行为涉及涉税信息的采集以及国地税之间的协调配合,以确定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问题,因此,文件从纳税人提供资料以及国地税的配合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四、理解和执行公告应注意的问题 (二) 公告对派遣行为涉及的对外支付,非居民企业、支付人和税务机关都应该严格遵照税务总局下发的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相关规定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在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对外支付申请表并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不得以相关纳税义务难以判断等为理由,拖延或阻碍正常的对外支付行为。 (三) 涉及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如果未作税务处理的,包括有相关款项未对外支付,或未申报纳税等情形下的,应当根据本公告的规定,重新进行判定,符合条件的,应相应进行登记、申报纳税及相关税务管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