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应入宪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汪红 人气: 时间:2014-01-14
摘要:我国必须尽快健全完备税法体系,将 税收法定 原则写入宪法,并将财税法作为独立的立法系统。应尽快制定纳税人权益保护法,依法成立纳税人维权组织,建立纳税人法律救济制度。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

       我国必须尽快健全完备税法体系,将“税收法定”原则写入宪法,并将财税法作为独立的立法系统。应尽快制定纳税人权益保护法,依法成立纳税人维权组织,建立纳税人法律救济制度。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北大财经法研究中心联合召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说,三中全会重大文献中首提“税收法定”,对于推进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意义重大。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来确定,一旦法律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税种的开征、减免、税收优惠、税种的废止及税收管理体制、主管机关等都由立法机关决定。

  俞光远说,应将“税收法定”原则入宪。很多法制健全的国家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哪些为中央税,哪些为地方税。我国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划分不清,与宪法中缺少此规定有关。“税收法定”入宪,可提高财政税收的法律地位和人们对税法的尊重度。

  应尽快制定一套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法律制度,出台《纳税人权益保护法》,或在税收征管法中增设纳税人权益保护章节。宪法规定人民利益至上,税收来自于民,用之于民,最终须落实到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上,体现在税法上就是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应把财税法作为独立的立法系统。我国现有7大立法系统,都是计划经济时就已有这些部门,在立法时设立了相应的部门。应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设立立法部门,财税法律体系庞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调节杠杆,起码应增设财税法律体系。

  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俞光远建议,要严格税收司法,由于纳税人作为个体相对于税务机关是弱势群体,将来要鼓励和允许纳税人依法成立自己的维权组织。

  同时应建立纳税人的法律救济制度,成立受理纳税人税务投诉和税务诉讼的机构,解决纳税人遇到税务问题投诉无门的现状。很多西方国家有税务法院,而在我国目前纳税人遇到纠纷只能到税务部门投诉,不可能真正公平解决问题。

  必须严格依法征税,彻底改变目前有些税务机关按计划指标征税,个别地方和部门甚至还存在包税现象,消除征人情税、越权减免税等行为,确保税收公平正义,纳税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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