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分征期设置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决定在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设置2014年各月份申报征收期限,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2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申报期、文化事业建设费延长至2月21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2月17日。 4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延长至4月18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4月14日。 5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延长至5月19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5月13日。 9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延长至9月18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9月15日。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延长至10月22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10月17日。 年度申报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9日。 对于没有调整设置的1月、3月、6月、7月、8月、11月和12月等7个月份,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将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自动调整。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注1:出口企业2014年度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与广东省国税局规定的增值税申报期限一致(特许政策退税申报除外)。 注2: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经管的海洋石油企业2014年度地税税种申报期限如下: (一)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征收期限与广东省国税局规定的增值税申报征收期限相同。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与广东省国税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申报征收期限相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4-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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