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胶轮车相关车船税浅析

来源: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李建梅 人气: 时间:2022-03-09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认为只有在道路中行驶的机动车辆才会缴纳车船税,且一般在缴纳交强险时才会接触。实际上车船税虽然是小税种,但是涉及的范围却很广。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认为只有在道路中行驶的机动车辆才会缴纳车船税,且一般在缴纳交强险时才会接触。实际上车船税虽然是小税种,但是涉及的范围却很广。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车船税。车船税是对行驶于我国公共道路,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车船,按其种类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在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有航行在水域的船只都需要缴纳车船税。

  那么煤矿企业用于井下作业的防爆胶轮车是否属于应征车船税的机动车呢?这里将个人总结的胶轮车的车船税处理方法分享给大家。

  问题一:煤矿企业专用于井下作业的防爆胶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煤炭企业使用的胶轮车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矿井下拉人使用的无轨胶轮车,另一类是拉货的无轨胶轮车。这两种无轨胶轮车通常用于井下,可以灵活地在崎岖不平的巷道中驾驶,适应井下各种环境,实现不转载运输,行驶速度快,运输能力高,承载能力大,爬坡和制动能力较强,能够安全、迅速的将所必须的物料运输至井下,很大程度上节约了物料装运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煤矿企业购置的胶轮车,会计核算作为“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卡片上归类为机器设备并按照8-10年计提折旧,不计提缴纳车船税。虽然会计核算上,企业将无轨胶轮车作为机器设备管理,但根据无轨胶轮车具有防爆柴油机的动力源、驾驶室、操作控制台在矿井坑道进行运送人员及物资等作用,以及根据《晋安监煤字2004 29》文件规定,防爆胶轮车司机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驾驶员上岗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等要求,无轨胶轮车实质上应该属于机动车一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问题二:无轨胶轮车如何缴纳车船税?

  经上述推定,我们得出无轨胶轮车属于机动车的一种,那么无轨胶轮车如何缴纳车船税呢?在实际工作中,车船税一般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保险机构针对办理过保险登记手续的车辆代收代缴车船税,而矿区胶轮车通常不会在车辆管理所办理牌照登记,企业一般不会为这些车辆缴纳车船税。

  经咨询办税人员,企业税务人员应当登录税务征管系统,登记未缴纳车船税的矿区胶轮车信息,并进行纳税申报。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车船税相关公告以及山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可以判断出胶轮车属于运输设备中的“专用作业车”,山西省按照“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单位,56元/吨申报缴纳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问题三:暂停使用的胶轮车是否还需要缴纳车船税?

  某些情况下煤矿企业如果因客观原因导致部分胶轮车存在长期不使用的情况,那么这些胶轮车是否还需要缴纳车船税?对于停止使用的胶轮车,企业可以在车管所办理“摘牌停驶”手续,企业相关人员将车牌摘了,送到车管所申请,车管所审核通过后汽车就不需要缴纳车船税和交强险,或者也可以不参加年审,等汽车再次启用时到车管所申请启用,车管所批准后,会对汽车重新做安全技术检验,然后企业缴纳车船税和交强险,汽车就可以正常使用。

  企业暂停使用,但是没有“摘牌停驶”的车辆,应继续缴纳车船税,否则属于偷漏税的违法行为,如果逾期未缴纳车船税,税务机关有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企业长期未缴纳车船税,企业征信也将会受到影响。

  问题四:将要报废的胶轮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当胶轮车达到使用年限,不能发挥正常的价值而需要报废,那么报废的车辆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实际上报废的车辆也应当按年缴纳车船税,同时按报废规定办理报废登记,报废流程:领申请表登记审核—验车—交行驶证、车牌—缴费—回收公司解体照像—查验解体情况—审批—办公室盖章—注销相关车辆档案。报废后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从报废之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问题五:胶轮车缴纳车船税企业需要什么资料?

  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或复印件;

  2.企业车辆,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复印件;

  3.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4.已完税的机动车,需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以上内容仅供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