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1-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第二点纳税期限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3.依据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废止。 【税屋提示——“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划分、适用税额及缴纳期限调整如下”修改为“越城区辖内城镇土地使用税”;】
越城区的应税土地修改为:越城区辖内的应税土地按照中等城市的标准进行征收,并确定土地等级划为三级。各等级具体征收范围及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市区环城河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12元; 【税屋提示——“一、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越城区的应税土地按照中等城市的标准进行征收,并确定土地等级划为三级。各等级具体征收范围及年税额标准如下:一级区域:市区环城河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12元;”修改为“越城区辖内的应税土地”】
三级区域:富盛镇,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4元。 绍兴滨海新城辖内的应税土地税额标准参照上虞区相应的标准 【税屋提示——在“一、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中增加“绍兴滨海新城辖内的应税土地税额标准参照上虞区相应的标准”的规定。】
1.除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按季缴纳。各季度应缴税款应分别在当季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缴纳。 2.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为便于征管和计算,采用按项目计算,按月缴纳的形式。其应缴税款以上月底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在当月15日前缴纳。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上月底止该项目已售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年单位税额/12。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01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