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险一金”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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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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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计量应付职工薪酬义务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的薪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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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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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只有实际缴纳的金额方可扣除。对于提而未缴的“五险一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本期实际缴纳数超过了提取数的部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即前期调增的金额,允许在本年作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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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基本社会保险,税法在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同时,还强调收付实现制原则,即:
1.当年计提并且缴纳的,允许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2.当年计提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实际缴纳的,视为报告年度支付,也允许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3.当年计提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还没有缴纳的,不允许在汇算清缴前扣除,但以后3个年度支付的,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回到原所属年度按照相关规定扣除。
八、商业保险费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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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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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特殊工种人员缴纳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也属于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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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据实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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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本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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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用的扣除原则:
第一,只要具有强制性和基本保障性的保险费用都可以据实扣除
第二,企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本企业的财产购买的财产险可以扣除,但为投资者个人或其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产险和人寿险一律不得扣除。
第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险,原则上不得扣除,属于随同交通票一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作为差旅费的杂费税前扣除。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第18条指出:“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准安全费用中列支”。
九、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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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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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辞退计划满足准则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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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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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辞退福利属于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但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本期扣除,实际支付时,作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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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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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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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结算和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资产负债表日,计入成本费用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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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股份支付,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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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在职工未实际行权之前,该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职工实际行权时,应当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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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一、收入的含义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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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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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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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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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日常活动”标准,应税所得不应仅限于连续性所得,即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应是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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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1.收入的内涵不同。
会计上的收入属于狭义收入,即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含义则是广义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人、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又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以及其他收入(如债务重组收益、补贴收入)等
2.销售的含义不同。
会计上的销售一般是指对外销售,即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行为,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职工福利时应确认会计收入,其基本理由也是因为企业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和会计主体,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了相关利益人——员工所提供的劳务,形成了经济利益的流入。税收上除包括直接对外销售,还包括会计上未作销售处理的事项,如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非货币性资产用于交际应酬等。
3.收入的确认原则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原则,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是按其法律形式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收虽然也强调“实质重于形式”,但更侧重于税收的刚性和公平性。国税函[2008]875号文下发以后,从总体上减少了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确认时间方面的差异,但税收政策仍然不将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能否实现作为确认计税收入的依据。在确定计税收入时奉行实现原则,即与应税收入相关的经济活动必须完成,并可最终确定所实现的收入或利得。会计核算中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某些资产的浮盈、浮亏应作纳税调整。
4.收入的计量方法不同。
如果一项交易活动发生后,企业取得的是非货币性
资产利益等,会计核算中可能按账面价值为基础并且不确认收入,而计税时则会要求按公允价值确认应税收入。即使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中所使用的公允价值,是要求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现时价值。《实施条例》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由此而影响了诸如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收入与当期计税收入的不同。
二、收入确认条件与税法比较
(一)商品销售收入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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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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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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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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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税法规定的四个确认条件基本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只是所得税的确认收入条件中没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一要求,即没有接受会计准则认可的谨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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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
(1)对于商品销售收入,如果不考虑特别纳税调整,税法和会计在确认的金额上一般保持一致,但是在确认的时间上,则往往不尽一致。会计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税法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一般情况下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这样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税法比会计提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情况。
(2)对于“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税法认为只要对外开具了发票,就意味着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对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税法除特别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的确认条件。
(3)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会计和税法确认收入都要求遵循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相关的成本不能够可靠地计量,即使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也只能确认增值税收入,不能同时确认所得税收入。
结论: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一定需要同时确认所得税收入
例如:甲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出商品给乙企业市价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合同规定发货当天付款,如果乙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严重程度甲企业不得而知,可以判断在近半年无法收回货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规定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800
贷:库存商品800
但是在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在附表一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附表二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列支800万元,通过主表计算后自动调增200万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在在附表三“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200万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要在2008年12月份确认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三)劳务收入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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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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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完工百分比法;
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成本回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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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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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对于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劳务收入的确定基本一致,只是也没有接受“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一条件。但对于交易结果不能能够可靠估计劳务业务企业所得税收入税法没有做出规定,即税法不直接承担企业间的坏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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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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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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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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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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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开工并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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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工时一次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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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工时一次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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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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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开工次年完工但持续时间不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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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月31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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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工时一次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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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税法递延确认收入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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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开工次年完工但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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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分年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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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分年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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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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