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的案例分析和报表填制实务
目 录——
第一章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概述
二、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方法
一、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
相关分析 (2)营业税。除了维修基金(国税发[2004]69号文件)、代收的契税、印花税以外,其余的代收费用一律缴纳营业税。企业可以运用代理业进行规避。(国税发[1995]76号、国税函[2007]908号文件) (3)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代收费用不纳入价内的话,不交纳土地增值税,纳入价内既作收入也做扣除项目,但是不得作为加计20%的基数。 问: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罚息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另外关于延期付款罚息销售方出具什么发票给购买方呢?发票上项目开具什么呢? 答:货物销售活动中,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方可以向购买方开具销售发票,若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项目可开具延期付款利息。国家税务总局2008/01/14
法规条文
法规条文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会计核算的基础与税法比较
(1)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比如,房地产商已取得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在没有办理完工决算的情况下,在会计上未确认为收入时,也应当对预售收入征收所得税。 比如,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价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等等。
(2)税法对生产经营所得的确认计量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其他所得则更接近收付实现制;
相关分析 第二、推定义务的:如产品保修费用。在次年5月31日取得票据的可列支,否则就是先调增,在次年发生时调减。
思考:甲企业2008年5月1日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按银行利率预提利息30万元,贷款期限5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问1:是否可以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 思考:甲企业2008年度销售某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实现3年保修,预计保修费用21万元。
问1:这21万元的预计保修费用会计上应当计入2008年度的所得还是分摊到3个年度?
问2:2008年度确认的21万元的保修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申报: 结转到附表三第49行第3列纳税调增。
假设2009年甲企业实际支付保修费用10万元,
税务处理:纳税调减10万元。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注:表中*项目为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专用;表中加﹟项目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专用。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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