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市[地]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2013-12-16 税屋提示——依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第(二)项自2016年12月29日起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居民企业跨市(地)县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实施税务评估、检查问题 (一)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查补的所得税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08]19号)规定就地办理税款缴库,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总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统一计算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二、关于特殊事项备案问题 (一)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除应按《国家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准予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备案通知书》(事前备案)和经确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请登记表》(事后备案),准予其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在实施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偷逃税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有关“总、分支机构均在本省范围内的,由总机构按照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分支机构不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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