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明电[1998]6号 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7-26
摘要: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发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1998]6号      1998-7-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发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鉴于《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业务部、股金业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一般是在《办法》颁布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其超越国家>策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策和期限,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理整顿,加以规范。具体清理整顿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清理整顿期间,暂不按《办法》予以取缔。

  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予以取缔并给予处罚。

  二、《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机构中,有些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发生挤提而影响社会安定的,由该机构的主管机关会同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停业整顿方案,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宣布停业整顿的同时,要发安民告示,宣布清偿债务优先保护城乡居民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以利维护社会安定。

  停业整顿期间,停止吸收存款,暂停支付债务,集中力量清理债权债务,制定债务清偿方案。

  三、这项工作关系维护金融秩序全局,涉及面广,敏感度高,>策性很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把工作做细,务必保持社会稳定。

  发现紧急情况和重要问题,要及时报上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

1998年7月26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