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1998]6号 1998-7-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发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鉴于《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业务部、股金业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一般是在《办法》颁布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其超越国家>策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策和期限,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理整顿,加以规范。具体清理整顿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清理整顿期间,暂不按《办法》予以取缔。 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予以取缔并给予处罚。 二、《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机构中,有些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发生挤提而影响社会安定的,由该机构的主管机关会同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停业整顿方案,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宣布停业整顿的同时,要发安民告示,宣布清偿债务优先保护城乡居民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以利维护社会安定。 停业整顿期间,停止吸收存款,暂停支付债务,集中力量清理债权债务,制定债务清偿方案。 三、这项工作关系维护金融秩序全局,涉及面广,敏感度高,>策性很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把工作做细,务必保持社会稳定。 发现紧急情况和重要问题,要及时报上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 1998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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