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藏国税发[2005]118号 2005-10-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我区各级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地市级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自治区级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预征率暂定为2%。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5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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