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8-10
摘要:对办税服务厅(室)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使用的单位行政公章、税收票证专用章(包括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等,仍按相关规定使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8-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0日起,本法规废止第一条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中“3、省内开具外管证业务可以加盖业务专用章,省外开具外管证业务统一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启用业务专用章。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

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业务专用章适用范围如下:

1、业务专用章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室)在办理《纳税服务规范》和《征管规范(1.0)》规定的各类非涉及第三方的即时办结涉税业务事项,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时使用。

2、对于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即办事项涉及第三方的,除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签订的三方协议加盖业务专用章外,其他业务如纳税证明等,仍使用单位行政公章。

3、[条款废止]省内开具外管证业务可以加盖业务专用章,省外开具外管证业务统一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4、对办税服务厅(室)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使用的单位行政公章、税收票证专用章(包括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等,仍按相关规定使用。

二、业务专用章的式样

业务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40mm,边圈粗1mm印色为红色。业务专用章上部环边位置刊办税服务厅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业务专用章下部中央位置刊“业务专用章”字样。业务专用章下方刊统一的11位“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编码”。

如名称字数过多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使用多枚业务专用章的,应在业务专用章中央统一使用顺序编码,如“(1)、(2)……”字样,按使用的业务专用章个数顺序设置。

业务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宋体;“业务专用章”字样字高4mm、字宽4mm;税务机关名称字高5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编码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4mm,字宽2.5mm。

三、业务专用章的启用

业务专用章从2015年10月1日起启用,此前刻制的与上述规定不符的章戳一律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业务专用章式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