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 现将《吉林省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17日 吉林省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抽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抽查时间及对象 (一)抽查时间:7月16日至10月30日。 (二)抽查对象:2015年6月30日前已经报送2013年和2014年年度报告信息的个体工商户、报送并公示2014年年度报告信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抽查比例:按照不少于已报送年度报告总数3%的比例抽取。 二、抽查内容 报送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报送并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年报信息中,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不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也应当作为抽查内容。 三、抽查检查方式 (一)随机抽取抽查名单。省局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抽查名单,并将抽查名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确保抽查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以实地核查为主。根据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采取实地核查为主,与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相结合等不同方式进行。各地也可探索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提高抽查效能。 四、抽查结果的处理 (一)检查结束后,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检查结果按照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载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 (二)经检查发现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或报送并公示的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有关问题的把握 (一)抽查中,通过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或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不存在该业户,或经向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应当认定该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2015年6月30日24点前未年报的个体工商户一律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补报年报后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该年报信息进行检查。 六、有关要求 (一)要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年报抽查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严密组织实施。 (二)要严格执法行为。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要加强检查指导。省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的抽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地也要确定一名局领导统一调度协调各方力量,抓好工作落实。 (四)要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特别是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扩大年报抽查工作的社会知悉度和影响力。 (五)要按时报送总结。抽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年报抽查工作经验,做好年报抽查情况汇总工作,于11月10日前将抽查工作总结及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 吉林省工商局 2015年6月30日 附件: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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