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重庆市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23
摘要: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税资质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产品、劳务及服务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能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

  1.退税申请受理

  办税服务厅(室)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文书受理岗根据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退税信息,并按规定时限转退税审核岗审核。

  2.退税审核

  退税审核岗对纳税人提供的退税材料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审核通过后,办税服务厅(室)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将终审后签章齐全的退税相关资料转收入核算部门办理退税事宜。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室)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告知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理由。

  减免金额较大等重大复杂的税收减免审核事项应提交涉税事项审核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3.退库办理

  收入核算部门对退税审核部门移交的退税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转国库办理退税。复核中发现退税相关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的,应退回退税审核部门补充修改,不得开具退库凭证办理退库。

  三、信息变更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

  1.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将职工变化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登记。

  2.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资源综合利用

  纳税人因综合利用资源的掺兑比例、技术标准、相关条件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化情况。

  (三)上述未列明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项目因条件变化,

  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化情况。

  四、风险监控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加强风险管理,适时开展风险分析。要将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纳入风控工作重点监控,对监控发现疑点问题,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要求,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事后管理。

  五、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事宜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受理、核准、风控、政策四权分离减免税办理流程,即:减免税备案受理、减免税退税核准、风险防控及纳税评估、税收优惠政策解释工作分别由办税服务厅(室)、风控部门和货物劳务税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形成相互制约机制。减免税受理岗与退税审核岗必须分开设置,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二)加强即征即退政策的后续管理,建立健全减免税企业风险防控和纳税评估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行为的纳税人要严格按规定处理。

  (三)公开减免税有关事项,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及时告知

  相关事项,做到程序透明、权利公开、职责明确。

  (四)高度重视即征即退税收管理,切实落实相关管理措施,防范税收管理风险。市局每年将组织一次对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退税办理程序、制度设置、风险应对等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并纳入工作考核。

  六、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9

  1.纳税人资格备案声明材料

  2.税务资格备案表

  3.增值税民政福利企业信息采集表

  4.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信息采集表

  5.增值税软件产品企业信息采集表

  6.纳税人声明材料(促进残疾人就业)

  7.纳税人声明材料(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

  8.纳税人声明材料(软件产品)

  9.《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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