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关联交易,实际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是否不需调整纳税所得,比如,双方税率相同,都不在减免期?
答:外资税法细则第五十三条、税法第十三条所说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四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一)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三)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不因为处于减免期而不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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