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税,其计税所得以转让收入与投资成本的差额计算,适用20%的税率。一般股权的转让价格取决于股份占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即企业净资产的份额。如某企业总资产价值5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300万元、债权200万元),负债400万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则为100万元。其中,甲股东投资原始成本10万元,占企业20%股份(总注册资本50万元),甲股东现在要进行股权转让,其价值即为20万元(100×20%),以20万元转让价值减去甲股东投资时的原始成本10万元之差额10万元,即是股权转让所得。
但有些股权转让价格不仅仅是以企业净资产因素直接确定转让价格,而是考虑了企业的债权债务因素。因接受转让方考虑到债权债务与原股东关系密切,新股东在行使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权利和义务时,可能有些不便,于是将企业的债权债务还是转嫁给原股东承担。那么,对双方来说,这时就需要重新考虑股权转让的价格问题。同样,税收上也要考虑这一因素的变化。 针对这样的问题《》()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批复如下:“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文件明确规定,约定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的这种形式的股权转让,属于企业股东发生了实质上的变更,股权发生了实质转让,应该按股权转让即“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 文件就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作了如下规定,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关于这项规定,有的人认为,股权转让价格的主要决定因素是公司的净资产,如果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那转让价格的主要决定因素就不是公司的净资产而是公司的总资产(除债权外)了,因此,股权转让时把债权债务减去,就不是股权转让了。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一是企业股东发生了实质的变更;二是债权债务因素只是股权转让中考虑的因素,是一项价格因素的转换,并不改变由净资产决定股权转让价格。我们仍以上例计算:甲股东应纳税所得额=(300-400+200-50)×20%=10(万元),与前面按净资产计算的转让所得相等。 上述规定是针对原股东先全部清偿债权债务再分配的计算所得公式。对于先分配收入和债权债务再由股东各自清偿的,文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仍以上例计算,甲股东股权投资份额为20%,收入、债权和债务也按20%分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00×20%+200×20%-400×20%-10=10(万元)。与前面计算的转让所得还是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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