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意见中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发电[2013]19号 2013-12-17 税屋提示——
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2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内政发电[2009]1号),现就落实“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房,免缴房产税”等相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房,免缴房产税”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规定,给予我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税收优惠,主管地税机关按备案类减免税程序办理。 二、“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依据(内容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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