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项税业务的计处理规定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6-12-13
摘要:发生纳税义务 无论是正常销售还是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税额,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

发生纳税义务

无论是正常销售还是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税额,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未发生纳税义务

由于会计核算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时,也就是《规定》所称会计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

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政策依据

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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